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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20〕12号)规定详解
1)适用范围与定义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覆盖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项目。
2. 工程总承包定义:指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包括EPC(设计采购施工)和DB(设计施工)等模式。
2)发包与承包管理1. 发包条件:建设单位需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或备案后发包。
2. 承包单位资质: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共同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3. 招标与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若项目范围内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规模标准,应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应包含工程范围、设计要求、采购标准等关键信息,并推荐使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3)项目实施与管理1. 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管理。
2. 项目经理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并担任过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
3. 分包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进行分包。对于暂估价形式的分包,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模标准,应依法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20+12号+规定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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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3.1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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