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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宁政 2020 22 号 宁

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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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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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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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宁政 2020 22 号 宁

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宁政 2020 22 号 宁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现就补偿标准的相关要点说明如下:

1)补偿原则

1.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补偿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补偿标准制定

1.农用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其他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3)补偿内容与方式

1.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等设施,按实际价值、成新程度、重置成本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

2.青苗补偿:根据农作物种类、生长阶段、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通常按一季产值计算,确保公正客观。补偿时机一般在农作物收获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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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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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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