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1)拆迁补偿款的可执行性1. 非生活必需财产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一种财产,若不属于生活必需,则可被执行。
2. 生活必需财产的限制:若拆迁补偿款或拆迁安置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则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会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当涉及到居住房屋时,只可以查封不能变卖。
2)执行程序1. 申请与执行:申请执行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将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2. 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以确保拆迁补偿款能够被有效执行。若拆迁补偿款已被被执行人领取,人民法院可要求被执行人交出,或采取其他措施追回。
3)特殊情况的考虑1. 担保与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若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
2. 追加被执行人:若拆迁补偿款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且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相关当事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在执行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需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执行不会对其造成过大的生活困难。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林某某、姜某某、林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止对林某某名下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中临时安置费的执行。综上,被扣留查封的40万元不是房屋拆迁补偿费,而属于临时安置费,该临时安置费有上诉人应得的份额,且该临时安置费属于生活保障,上诉人不是被执行人,任城区人民法院不应查封上诉人应得的份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姜某某、林某某负担。
董某某全与曹建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中止执行(2020)闽0181执12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原告在中国银行福清福唐支行账户×××67上的征迁补偿款371198.27元,并解除冻结;
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认为,法院驳回执行异议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原告与董某某虽是父子关系,但原告对董某某的债务并无偿还义务,本院不能因为董某某偶尔居住就认定董某某对案涉房产享有权益。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董某某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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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老赖拆迁房可以执行吗,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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