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借住单位职工宿舍18年在棚户区改造时是否有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解答。
首先,明确一点,借住单位职工宿舍的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是房屋的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补偿是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这意味着,直接的补偿是给予房屋所有权单位,而不是借住者个人。
这并不意味着借住者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或安置。在实际操作中,当单位职工宿舍被征收时,单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会获得补偿。单位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即借住者)进行安置或者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这通常取决于单位内部的政策或规定,以及单位与借住者之间的协议。
具体来说,棚户区改造时的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即单位。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借住者作为实际居住者,有权获得这部分补偿,以帮助其搬迁和临时安置。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借住者利用宿舍进行了某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并且因此次征收而遭受了停产停业损失,那么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借住单位职工宿舍18年在棚户区改造时,虽然直接的补偿是给予房屋所有权单位的,但借住者作为房屋的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并可能根据单位政策和协议获得其他形式的安置或损失赔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唯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因棚户区改造的停产停业损失费7025.97元(其中:
货币化安置补偿16251.97元,即78.21㎡×22544元/㎡×0.15%×6个月+1.89㎡×22544元/㎡×1.5%×6个月=70251.97元;
职工失业补助费54000元,即6个月×6人×1500元/人*月=54000元);
2.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装饰装修损失补偿款53753.9元及以5375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2月26日始至此项补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6月,因棚户区改造,二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属棚户区改造红线图内,为响应政府号召,二原告于2017年11月份遂闭店停产停业搬出门面,不再经营,且搬迁后根据《册亨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征收部门提供了营业执照,配合完成本户的征收工作,之后被告与征收部门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了《册亨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林木的补偿标准表》、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册亨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编号:
货-420)、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册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并领取包括应补偿给二原告的停产停业损失费70251.97元、装饰装修损失补偿款53753.9元在内的所有补偿款。由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册亨县唯星科技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杨某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70251.97元、装饰装修补偿费50000元,共计120251.91元及利息(利息以120251.91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何某某与章某某、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三被告支付给原告将房屋住改非补助17367.25元(三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原告为营业房,在评估中多补偿了拆迁款:
住改非补助费69469元×25%=17367.25元,应当归原告所得);
2.三被告支付给原告商办停业补助费10000元;
3.三被告支付给原告装修费15622.4元(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
4.三被告支付给原告附属物费用1790元(根据评估机构评估附属物宽带移机、有线电视、空调移机、水泥场地);
5.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2019年9月,三被告的住房及原告的经营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已进行评估,被告沈某某已在嘉善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明细清算表上签字确认。被告章某某、沈某某、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装饰装修损失17410.9元,本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被告章某某、沈某某、沈某某负担118元,原告何某某负担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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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棚户区改造拆迁应该怎么补偿,单位房拆迁住户有没有补偿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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