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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共享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集体土地联合开发

谢瑞青律师

谢瑞青律师

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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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共享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集体土地联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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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共享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集体土地联合开发

一、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最新指导意见主要围绕政策背景、核心内容、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展开。以下是对相关指导意见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1.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住房需求激增,尤其是新市民、青年群体对可负担租赁住房的需求迫切。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低效利用问题。为盘活土地资源、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国家启动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的试点。

2. 意义:

- 优化土地利用:激活农村闲置土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 稳定租赁市场:提供规模化、规范化租赁房源,平抑租金波动。

- 保障居住权益:为新市民等群体提供长期、稳定的租住选择。

- 推动乡村振兴:通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政策核心内容

1. 土地来源:

- 仅限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废弃厂房等,不涉及新增用地指标。

- 符合规划要求: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开发主体:

-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或联营、入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开发或与其他市场主体联营、入股。

- 鼓励国有企业、专业机构参与运营:引入国有企业和专业机构,提升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水平。

3. 运营模式:

- 只租不售:严禁分割转让或以租代售,确保租赁住房的长期稳定供应。

- 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合同需备案,纳入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便于管理和监督。

4. 收益分配:

-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由村集体、村民共享,部分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促进农村社区发展。

三、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1. 挑战:

- 法律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完善法规,明确入市规则和程序。

- 融资困难:村集体信用评级低,融资渠道有限,影响项目开发和运营。

- 管理复杂:租赁纠纷、消防安全等问题频发,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2. 对策:

- 制度突破: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和程序,为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 金融支持:设立专项基金,推广REITs等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 规范管理:制定租赁房建设标准,强化联合执法,确保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四、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1. 扩大试点范围:

- 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推广成熟模式: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在更多城市群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的试点。

- 探索跨区域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2. 创新金融产品:

- 开发“集体土地租赁贷”“REITs+Pre-REITs”等产品:满足项目开发和运营的融资需求,降低金融机构的顾虑。

-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金融机构、村集体等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3. 强化政策支持:

- 将集体租赁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降低项目运营成本。

- 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同步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租赁住房的吸引力和居住品质。

4. 提升数字化水平:

- 构建智慧租赁平台:实现线上签约、缴费、报修等功能,提升租赁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 利用大数据监测市场动态:精准匹配供需,为政策制定和项目开发提供数据支持。

二、新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新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是指由政府引导,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该项目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旨在通过土地整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土地集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

1)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基本定义

1. 土地整备:是指对零散用地进行整合,并进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开发,是土地储备的升级版本,不仅包含土地收储的政府行为,还涵盖了土地的初级开发工作,针对已规划区供地的前期准备。

2. 利益统筹:在土地整备过程中,通过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即社区)及相关土地、房屋权益人的利益协调,实现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2)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实施内容

1. 土地整备内容: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及房屋拆迁、城市化转(收)地收尾和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土地置换、填海造地、对零散地进行整合、储备用地管理等。

2. 利益共享:在土地整备过程中,会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利益共享用地,以照顾和平衡原村集体的利益。利益共享用地面积根据土地现状容积率等因素具体确定,计算公式为:(原未办妥征转手续用地-调入的合法用地指标土地)百分比,百分比在20%-50%之间。

3)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1. 法律依据:新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主要依据《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实施。该办法详细规定了项目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补偿方式、留用土地管理等内容。

2. 实施程序: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过程中,政府机构与村集体之间会进行“算大账”,即土地征收与补偿关系的协商;同时,村集体与相关权益人之间会进行“算细账”,即具体的补偿、拆除、清理和移交工作。

3. 补偿方式:项目补偿包括资金和留用土地两部分。资金补偿按照相关标准核算,留用土地则根据规划用途进行安排,原则上以居住为主导功能,并可能包含一定的配套容积和共享容积。

新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协调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供应以后的利用监管由谁负责

土地供应以后的利用监管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合作的综合体系,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秩序。以下是关于土地供应后利用监管的详细分析:

一、监管主体及职责

1. 自然资源部门

- 全程跟踪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从土地供应后的开工情况、建设进度到竣工核验的全程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 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监督土地使用者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 土地出让合同执行:监督土地受让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义务,包括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开发建设条件,对违约行为进行追责。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违法建设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 协作配合: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处理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3.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时)

- 耕地保护与用途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防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

- 宅基地管理与监督: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建房活动符合规定。

4. 发展和改革部门

- 产业政策执行监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落地。

- 项目投资与进度监管:关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与项目建设进度相衔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监管措施

1. 明确监管内容: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费用、核实用地情况、开竣工时限管理以及项目申报与验收等。

2. 实施监督管理

- 巡查与台账管理:对宗地基本情况实行一宗一档管理,建立巡查台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

- 信息公示: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 书面提醒与督促:对未按时开竣工的项目进行书面提醒,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义务。

3.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面积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查处。

4. 建立诚信档案与信息共享

- 诚信档案:记录土地使用权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 信息共享:加强与发展改革、规划、住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并未直接涉及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但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的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综合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土地供应后利用监管的法律基础。

土地供应以后的利用监管由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时)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通过明确的监管内容、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及完善的法律依据,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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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新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供应以后的利用监管由谁负责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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