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 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 职责说明:此类房屋征收项目归各县市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者住建局负责,可提供一整套的政策(地方征收实施办法、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并由他们具体负责解释相关政策。
2)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迁1. 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此类征迁项目归国土局、征地办公室负责。
2. 职责说明:主要负责因道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迁项目,同时补偿地上附属物。
3)棚户区改造及农房改造整村征迁1. 管理部门:这类项目的负责部门各地差异较大,如浙江是归各县市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也有地方归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稳妥的办法是先找当地住建局,若未找对再找当地国土局的对外窗口。
2. 特殊情况:对于农房改造整村征迁项目,这类征迁项目归各县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农改办具体负责,可直接找乡镇当地的人民政府的国土所咨询。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根据具体的拆迁项目性质确定,一般可先咨询当地住建局,若不属于其管辖,则再根据项目性质咨询国土局或相关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崔某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崔某某某的起诉;
2.二审诉讼费用由崔某某某承担。故此,本案棚改项目属于国家征收项目,北投集团属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属于房屋征收部门,那么本案涉案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均属于北投集团代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该协议的主责单位应当是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因本协议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本协议性质也属于征收性质的协议,也就是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本案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一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4元,由崔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宁阳县文庙街道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宁阳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杜家村居委会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杜家村居委会与城关供销社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或发回重审。2.一审法院认为有错误之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城关供销社与上诉人杜家村居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显然是枉法的,只要协议书中的被上诉人城关供销社(南许门市部)所使用土地与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上的土地是指的同一土地,那么根据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所显示,就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只要是国有土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就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判断拆迁补偿主体资格,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上诉人杜家村居委会是不具有拆迁补偿主体资格,本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且是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双方协议书自始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宁阳县文庙街道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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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属于哪个部门管,农村拆迁归哪个部门管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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