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政府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中,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一条款明确将拆迁补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畴,表明其性质属于行政协议。
2. 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的区别: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不同于民事协议,后者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一方是行政机关(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协议的内容涉及征收补偿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其性质属于行政协议。
3. 行政诉讼的适用性:
由于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因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意味着,如果政府或被征收人认为对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或者协议内容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跟政府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纠纷解决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这是一起涉及不履行XX职责的行政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7日,某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某开发部于2000年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上海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某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从而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认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错误理解,二审法院分别对某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赵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金水区王府坟村连片改造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履行其与原告赵某某签订的编号为0253的《金水区王府坟村连片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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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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