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出租屋东西坏了,房东是否有义务维修取决于多个因素。
1)如果损坏的物品是租赁房屋内固有的基础设施设备,如墙壁、上水管、下水、屋内吊顶、屋门、门窗玻璃等,且损坏非人为原因,那么房东有义务进行维修。2)如果是其它电器设备,进入前应双方在场检查其良好性,确保正常使用后,与租户签订交接清单,约定今后维修由谁负责。如租户进入使用一个月内非人为原因损坏,应由房东进行维修。3)但如果是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比如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那么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修理义务。房东对承租房的安全维护有义务,并且对于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损害有修缮的义务。但具体维修责任需要根据租赁合同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根据上述原则或与房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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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出租房内固定的基础设备损坏,房东是有义务维修的,比方说墙壁开裂、水管爆破、下水道非人为因素出现堵塞或布局不合理形成堵塞、房内吊顶损坏、房门变形、门窗玻璃非人为原因破损等;
而其它电器设备则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如果租赁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若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房屋维修有约定,则依照约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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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租客出了事房东有责任吗,房屋出租后的维修需要房东来负责吗?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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