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拆迁补偿民宅和商品房在法律上并无本质区别,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详细分析如下:
1)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与原则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表明,无论是民宅还是商品房,在征收时都应获得公平补偿。
2. 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2)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1.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这意味着,无论是民宅还是商品房,被征收人都有权选择这两种补偿方式之一。
2.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商品房与民宅拆迁补偿的相似性1. 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民宅,在拆迁补偿时均参考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这确保了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补偿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均有权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提高补偿。这表明,商品房和民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参考【参考问题2】的回答)。
拆迁补偿民宅和商品房在法律上并无本质区别,均享受相同的补偿标准和权益保障。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都应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11号面积为185.55平方米、2楼2-008号面积为114.25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所有;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11号面积为185.55平方米、2楼2-008号面积为114.25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房产抵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告共和县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协助原告蒋某某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11号面积为185.55平方米、2楼2-008号面积为114.25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被告共和县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11号面积为185.55平方米、2楼2-008号面积为114.25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蒋某某所有。
李某某、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一楼1-002号面积为130.42平方米,2-001号面积为280.78平方米商铺归原告所有;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002号面积为130.42平方米,2-001号面积为280.7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房产抵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一楼1-002号面积为130.42平方米、2-001号面积为280.7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登记在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一楼1-002号面积为130.42平方米、2-001号面积为280.78平方米商铺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王某某、王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所有;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房产抵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协助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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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自建房和商品房拆迁补偿一样吗,商品房和住宅房拆迁赔偿一样吗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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