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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无偿租赁,农村土地租赁需要乡政府许可吗,集体所有土地出租

马丽芬律师

马丽芬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征收腾退 宅基地拆迁

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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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无偿租赁,农村土地租赁需要乡政府许可吗,集体所有土地出租

一、农村土地租赁需要乡政府许可吗

农村土地租赁是否需要乡政府许可,主要取决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租赁的具体情形。

1)如果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通常需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有权对农村土地的租赁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此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过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2)如果土地属于个人所有,则租赁行为一般无需经过乡政府的许可。但这种情况下,租赁双方仍需确保租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并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无论是村集体土地还是个人土地,如果租赁行为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尤其是从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那么通常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这种情况下,乡政府可能无直接审批权,但会参与到相关申请的初审或转报工作中。

农村土地租赁是否需要乡政府许可,应根据土地所有权归属、租赁具体情形以及是否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等因素综合判断。在租赁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

二、新租赁准则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新租赁准则下,土地使用权的入账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按照以下方式入账:

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入账时,应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递延收益”。

2. 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且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则按名义价格计量。

2)如果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租金应根据租期的长短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 如果租期是1年以上,租金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地租”,然后每月摊销。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地租”,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每月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租赁费”(如果土地用于厂房,则计入制造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地租”。

2. 如果租期是1年以内,租金应计入“待摊费用-地租”,摊销方式相同。

请注意,以上入账方式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土地使用权的入账还应考虑到相关税费的影响,如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费通常应计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中。

三、无租使用房产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无租使用房产的土地使用税应由使用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在无租使用房产的情况下,使用房产的单位或个人即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土地流转和租赁是一个意思吗

土地流转和租赁并非同一个意思,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定义与性质

1. 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这是一种产权流转,流转双方享有流转土地的收益权和使用权,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土地所有者。

2. 土地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土地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土地作为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是一种产权受让,租赁方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方。

2)流转或租赁的对象与主体

1. 土地流转:对象特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一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2. 土地租赁:对象更广泛,不仅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一方一般为租赁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

3)期限与合同

1. 土地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合同内容需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条款。

2. 土地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租赁合同同样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土地流转和土地租赁在定义、性质、对象与主体、期限与合同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方式,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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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新租赁准则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无租使用房产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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