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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即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作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可以继承原本应由其父母(已去世的子女)继承的拆迁房份额。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代位继承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孙子)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孙子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条件
孙子要享有代位继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代位继承人(即孙子的父母)须先于被继承人(即孙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这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例如,若儿子的死亡时间早于其父母,则孙子有权代位继承。
2. 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此情境下,儿子是父母的子女,符合被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要求。
3.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孙子是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有资格作为代位继承人。
4.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若存在有效的遗嘱或其他继承方式,则可能不适用代位继承。
三、孙子代位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份额
1. 行使代位继承权:孙子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有权代替其已故的父母继承原本应由其父母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包括拆迁房等遗产。
2. 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例如,若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拆迁房)原本应均分给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即孙子的父母)先死,则其份额将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孙子)代位继承。这意味着孙子将继承其父母原本应得的份额,而非全部遗产。
四、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1. 存在多个代位继承人:若被代位继承人有多个晚辈直系血亲(如多个子女或孙子女),则他们可能共同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具体分配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
2. 遗嘱继承的影响:若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且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的继承人或分配方式,则可能影响代位继承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遵循遗嘱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
3. 法律咨询与纠纷解决: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继承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家庭情感,建议相关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若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为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陆某某1、陆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陆某某1代位继承袁某某某应当继承秦某某华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按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21.95%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305944元);
2、确认原告陆某某1代位继承袁某某某应当继承袁某某某维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3.33%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46415元);
3、确认原告陆某某2对其配偶袁某某某继承袁某某某维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照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3.33%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46415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秦某某华(2010年去世)、袁某某某维(1993年去世)系夫妻,二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袁某某某(2002年去世)、长女袁某某某(2003年去世)、二女袁某某1、三女袁某某某。被告袁某某某与泰州市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2020-3-7-70号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原告陆某某1因继承袁某某某遗产及代位继承秦某某华遗产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150185.12元,被告袁某某某与泰州市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2020-3-7-70号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原告陆某某2因继承袁某某某遗产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31926.85元。
金某某与金秉某某、金某某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殷某某清名下坐落于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权利证号:
60621147,丘地号:
13-1/373-5(109),建筑面积70.87平方米]房屋由原告代位继承六分之一份额(房价大约30万元);
2、判令金某某、殷某某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5万元(殷某某清于2021年1月30日死亡,金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尾号2173账户2021年2月1日余额5万元,金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尾号2777账户2021年2月2日余额5万元,金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尾号2017账户2021年1月31日余额5万元)、债权8万元[(2020)吉长黎字第964号公证书确定的应给付金某某、殷某某清夫妇的遗产份额尚有8万元应由王某某给付给二人],共计23万元,由原告代位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即38333元。3、诉讼费4550元、保全费900元某某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原告的祖母殷某某清于2021年1月30日病故,殷某某清生前名下有72平方米产权房一处,位于双阳区晨宇小区33栋4单元1楼东屋。被继承人殷某某清名下坐落于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权利证号:
60621147,丘地号:
13-1/373-5(109),建筑面积70.87平方米]房屋归被告金某某所有,房屋价值240000元,由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金某某代位继承该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即40000元,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金某某代位继承殷某某清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八分之一份额即18750元。
徐某某、吴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徐某某代位继承吴某某某名下房产拆迁补偿款805649元的50%即402824.5元,购房差价92006元的50%,对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江汉人家1栋2607房屋享有50%份额;
2.吴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徐某某的祖父吴某某某与祖母李某某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长子徐某某(即徐某某父亲,曾用名:
吴某某某)、次子吴某某(曾用名:
吴某某某)。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返还房屋征收款402824.5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吴某某(此款原告徐某某已垫付,被告吴某某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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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民法典中孙子有代位继承权吗,儿子先死父母死了孙子有继承权吗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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