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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拆迁确权后的房产,其权属已经明确,一般情况下,老人作为原房主或赠与人,在房产已经拆迁并确权给受赠人后,是不能随意收回的。但以下是一些特殊情况和法律规定,可能涉及到房产的收回问题:
1. 赠与撤销的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或者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此情况下,若涉及宅基地的收回,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3. 居住权的影响:
若老人在房产上设立了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拆迁时,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政策性奖励金。
已拆迁确权后的房产,老人一般不能收回。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受赠人存在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或者土地使用权因特定原因被收回,老人可能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房产或获得相应补偿。同时,若房产上设有居住权,居住权人的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为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郭某某琴将其占有的我的拆迁安置所得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楼1门401号二居室小间房屋返还给我居住使用。事实和理由:
我的父亲郭某某1992年与拆迁人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安置房屋包括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3号院13号楼4门4层443号二居室(以下简称金沟河443号房屋)及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楼1门401号二居室(以下简称十里堡401号房屋),其中十里堡401号房屋的小间归我承租使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2975刘某某、徐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两原告现居住的盐城市盐都区归原告所有;
2、三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两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
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两原告夫妇共生育两女一子,按农村风俗日后房产有意向留给儿子即本案被告刘某某勇,为节省过户费,两原告就将该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登记在刘某某勇与其妻子即被告陈某某名下。驳回原告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两原告负担。
徐某某1、纪某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1、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返还位于XXX小区XX幢XXX室房屋和位于XXX小区XX幢XXX室房屋、XXX小区XX幢XXX室房屋。2015年遇政府拆迁,当时几被告对原告讲“你们两人都老了,由我们三人替你养老送终,你们同意我们三人代你签订安置协议,安置协议中的三套房屋由徐某某2、王某某夫妇拿一套,另两套归徐某某3所有”,两原告经过研究同意了三被告的要求,由三被告签订涉案三套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徐某某1、纪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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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老宅基地村里要收回怎么办,有居住权的房子拆迁了怎么办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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