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单位分的房子职工死亡后家属是否有权继续居住,这个问题涉及到房产的继承权和承租权两个方面,需要具体分析。
1)房产继承权1. 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单位分的房子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关键在于该房产是否已成为职工的个人合法财产。
2. 房产性质分析:
如果单位分的房子已经通过购买、房改等方式转化为职工的个人财产,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那么该房产就属于职工的个人合法财产,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该房产。
如果单位分的房子仍然是单位的财产,职工只是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那么该房产就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房产承租权1. 承租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 承租权继承分析:
如果单位分的房子是租赁给职工的,职工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如配偶、子女等)有权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直至租赁合同期满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继续承租的权利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并非基于继承权。因此,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不得转租、不得继承承租权等),则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单位分的房子职工死亡后家属是否有权继续居住,取决于该房产的性质(是否为个人合法财产)以及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是个人合法财产,则家属有权继承;如果是租赁房产,则家属有权继续承租(需遵循租赁合同约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原告苏某某1、苏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分割继承苏某某、陈某某(以下简称被继承人)所得的房屋(房屋坐落保定市,地号1-301,房产证编号为B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
2、判令原、被告分割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应发放的抚恤金等各项费用;
3、判令原、被告分割被继承人存款224000元;
4、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现请求法院对原、被告继承所得的上述房产、银行存款224000元及被继承人因死亡单位应发放的抚恤金等依法予以分割。保定市、地号1-301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B字第\u0026times,对于苏某某、陈某某生前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及社会保险发放的丧葬费、社保抚恤金、行内抚恤金、津贴补,原告苏某某1、苏某某2、被告苏某某3每人分得三分之一。
李某某、郭某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丈夫郭某某某运死亡时遗留的9万元银行存款中分割给原告6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丈夫郭某某某运死亡后劳保部门发放给近亲属的抚恤金6万元分割给原告2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将临时安置费卡返还给原告,并判令被告将开发商补偿给原告的临时安置费6480元(每月270元,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共计24个月的租金)返还给原告,以后的顺延至将卡返还给原告的当月止,以上三项合计为86480元;
4、依法判令被告将开发商与原告丈夫郭某某某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返还给原告,并把该合同中置换在郭某某某运名下的安置房确认到原告名下,允许原告独自居住到死亡;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10月6日郭某某某运死亡时因原告去新疆处理其他事情没有在家,被告乘机翻箱倒柜将郭某某某运名下的存款单、安置补偿合同、接受临时安置费(房租)的银行卡等统统据为己有,并领取了劳保部门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被告郭某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现金58245.17元、一次性抚恤金19797.46元、安置房2160元,位于梁园区户的房屋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1、郭某某2各继承33.33%的份额。
蔡某某1、蔡某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蔡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继承父母遗留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29栋三单元二楼203号房屋的1/4份额;
2.依法分得母亲去世的抚恤金7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1980年,父亲蔡某某从辽宁鞍山钢铁公司退休来长春生活,母亲张某某某同时调入吉林省省委组织部工作,鞍钢公司为父母异地安家在长春市购买了一套住房,即起诉状所诉房屋。张某某某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合计281896.00元,由原告蔡某某1分得70000.00元、由被告蔡某某2分得70632.00元、由被告蔡某某3分得70632.00元、由被告张某某分得70632.00元,坐落于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20号房屋【权力证号:
10600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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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子女可以继续住吗,婚前房子死后另一方有权住吗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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