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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集体土地使,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 同权丶同价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程序

聂荣律师

聂荣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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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 同权丶同价的规定

关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概述

在特定条件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土地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中,旨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法律依据与详细解释

1. 同地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地域上的划分。

2. 同权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指出,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似的权利,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这体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权利上与国有土地的平等性。

3. 同价原则: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应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意味着在相同市场条件和规则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与国有土地相近,消除不合理差异。

三、实施条件与限制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实现,需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

- 出让、出租等流转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满足一定的实施条件与限制。

二、乡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确权具体法律依据

乡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确权的具体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确权主体与程序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具有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权力。土地确权必须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土地权属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乡级人民政府在确权过程中,主要处理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为乡级人民政府确权提供了明确的权属依据。

3)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确权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直接列举确权原则,但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实践经验,确权原则应包括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政策和法律并用,以及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等。

乡级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权确权过程中,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确权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未来几年国家会收回农村农耕地吗

关于“未来几年国家会收回农村农耕地吗”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农村农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家不会轻易收回。

1. 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表明,农村农耕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而非国家,因此不存在国家“收回”的问题。

2. 土地收回的法定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续期;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这些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而农村农耕地属于集体土地,不适用这些规定。

3.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障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对农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使得农村农耕地更加稳定,不会轻易被国家收回。

未来几年国家不会收回农村农耕地。农村农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且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因此,农民可以放心地继续耕种自己的土地。

四、土地转包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有哪些

土地转包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1. 发包方主体不适格:发包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发包的,合同无效。

2. 承包方主体不适格:承包方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土地转包承包合同无效。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仅可用于农业生产。承包方擅自将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途,如建房、挖砂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无效。

2. 未经法定程序:土地转包承包需遵循法定程序,如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未履行这些程序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3. 未向发包方备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转包土地需向发包方备案,未备案的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1.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发包方与承包方勾结,通过不合理合同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如低价长期承包给关系人,合同无效。

2. 损害第三人利益:土地已合法承包给一方,在承包期内又与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的,损害了原承包方利益的,合同无效。

四、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

1. 欺诈:一方故意隐瞒真相或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如发包方隐瞒土地污染情况,合同无效。

2. 胁迫:以损害对方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3. 恶意串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其他无效情形

1.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或执行方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的,合同无效。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看似合法的合同背后隐藏非法目的的,如通过转包合同骗取国家补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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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乡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确权具体法律依据,未来几年国家会收回农村农耕地吗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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