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新规定:留置权人须明确债务履行期限!
一、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多少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
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一、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多少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
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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