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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宅基地新规解读图片,9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新规

张琨律师

张琨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 土地征收

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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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宅基地新规解读图片,9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新规

一、9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新规

对农村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受到法律保护,都有“四禁止”。

一、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二、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四、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通常来讲,只有是农村户口的居民,才能在所处的村庄里申请宅基地。根据我国的相关文件,现在宅基地都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一个户口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在村民获得宅基地后,村委或其他组织机构就不能够不顾村民的意愿,强制性地把村民所申请到的宅基地流转给他人。

2、禁止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在宅基地得到确权后,村民就合法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受到国家的保护。也就是说,其他人不得非法收回村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但如果村民的宅基地是通过非法得到的,就很有可能会被收回。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于宅基地,我们拥有的只是它的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我们所拥有的就是它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房屋是属于私人财产。父母可以把自己的房子继承给子女,即使子女已经变为了城镇户口,依旧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因此,相关部门不能把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转移户口条件。

4、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为了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我国对一些农村实行了合并政策。有的村民是直接搬到了相关部门给他们盖的房子里,也有的是拿到了搬迁补偿款。在农村合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事情有很多,并且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是不能够强迫农民搬出原宅基地的。

从以上四个“禁止”来看,农民的权利极大得到了保障。新修订的条例从2021年的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相信在这项政策落实后,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以及耕地在管理时就会更加方便,农民的权益也会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9月1号以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9月1号以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

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2.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二:

规范宅基地申请流程。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三: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申请需求。

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四:

宅基地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2)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宅基地确权有争议解决方式有:

1、协商解决的方式。

如果公民之间发生了宅基地的纠纷,要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2、行政解决的方式。

个人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3、司法解决的方式。

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农村宅基地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六、农村房屋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

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2.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二:

规范宅基地申请流程。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三: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申请需求。

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四:

宅基地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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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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