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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账目公开问题,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

贾华律师

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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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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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账目公开问题,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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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账目公开问题,股份制企业不对股东公开帐目有错吗

一、股份制企业不对股东公开帐目有错吗

股份制企业不对股东公开账目是存在问题的。

一、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表明,股东具有对公司财务情况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的账目。

二、账目公开的要求

股份制企业作为公众公司,其运营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原则。这包括对股东公开账目,以便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不对股东公开账目可能违反了这一原则。

三、不公开账目的影响

如果股份制企业不对股东公开账目,可能会导致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影响其决策和投资判断。此外,不公开账目还可能引发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影响公司的声誉和股价。

综上所述,股份制企业不对股东公开账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可能违反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的透明度原则。为了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形象,股份制企业应当定期向股东公开账目,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应当如何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

a公司设立于2003年6月,2012年3月21日曾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提出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的决议,第二天股东会又否决了该决议。

此后,股东孙先生认为,a公司应当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a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进行审计。

而a公司认为:

公司已向各位股东告知了具体的财务状况,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不包括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且公司于当年3月22日召开的股东会否决3月21日的决议,遂拒绝了孙先生的请求。

请问:

股东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

律师答:

股东有权查阅账目无权要求审计账目

《公司法》明确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孙先生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应如何行使。

孙先生要求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应当由公司内部协商确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因此,孙先生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但要求进行审计是不包括在内的,所以,其无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

一、作为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1、股东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

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查阅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合理怀疑)。

5、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最后,如果股东有委派监事的话,通过行使监事权利(《公司法》第53条)也可以达到了解公司信息的目的。

三、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

法律分析: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大股东不公开账目违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是有知情权的,如果大股东不公开账目,不让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是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五、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审计公司账目?

a公司设立于2003年6月,2012年3月21日曾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提出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的决议,第二天股东会又否决了该决议。

此后,股东孙先生认为,a公司应当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a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进行审计。

而a公司认为:

公司已向各位股东告知了具体的财务状况,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不包括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且公司于当年3月22日召开的股东会否决3月21日的决议,遂拒绝了孙先生的请求。

请问:

股东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

律师答:

股东有权查阅账目无权要求审计账目

《公司法》明确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孙先生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应如何行使。

孙先生要求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应当由公司内部协商确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因此,孙先生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但要求进行审计是不包括在内的,所以,其无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

一、作为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1、股东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

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查阅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合理怀疑)。

5、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最后,如果股东有委派监事的话,通过行使监事权利(《公司法》第53条)也可以达到了解公司信息的目的。

六、股份制公司的小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看财务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首先,应当提出书面的请求,并说明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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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账目公开问题,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审计公司账目?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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