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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张作元律师

张作元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民商领域

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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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流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

1、申办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申办立项和环评批文:

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前述规定办理手续后,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土地经依法征用、转用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去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在用地单位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做报批工作前期手续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发布征地预公告和拟订征地方案。区国土部门在被征地村和拟征地现场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对拟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组织拟订征地方案(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用地单位配合)。被征地村和农户提出申请的,区国土部门组织安排听证(用地单位配合)。

区国土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方案,通知用地单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保障措施能否真正落实,提出结论性意见。

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补充耕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持相关资料,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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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一、北京土地出让金按照什么标准收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是:

1、初审。享受房改政策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需要交纳出让金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按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计算、收取土地出让金。2、地籍调查人员根据所提交的房屋原产权单位名称、详细土地座落、当前的门牌号及联系方式,到现场调查。3、地籍测绘人员现场测绘宗地图,实时更新地籍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准确分摊土地面积,不能准确分摊土地面积时,在备注栏内注明。4、属经济房、集资房等划拨用地上市交易需要交纳出让金的,地籍调查人员将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分摊面积交土地利用科,由工作人员按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5、审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自受理之日起1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地籍调查、确认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权属审核后,我局工作人员打印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4)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6)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7)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买卖,如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公司等。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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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流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

1、申办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申办立项和环评批文:

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前述规定办理手续后,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土地经依法征用、转用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去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在用地单位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做报批工作前期手续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发布征地预公告和拟订征地方案。区国土部门在被征地村和拟征地现场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对拟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组织拟订征地方案(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用地单位配合)。被征地村和农户提出申请的,区国土部门组织安排听证(用地单位配合)。

区国土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方案,通知用地单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保障措施能否真正落实,提出结论性意见。

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补充耕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持相关资料,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法律分析:

可以,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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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流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

1、申办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申办立项和环评批文:

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前述规定办理手续后,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土地经依法征用、转用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去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在用地单位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做报批工作前期手续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发布征地预公告和拟订征地方案。区国土部门在被征地村和拟征地现场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对拟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组织拟订征地方案(用地单位配合)。区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用地单位配合)。被征地村和农户提出申请的,区国土部门组织安排听证(用地单位配合)。

区国土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方案,通知用地单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保障措施能否真正落实,提出结论性意见。

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补充耕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持相关资料,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七、划拨土地可以办土地证吗

法律分析:

不可以;

既然是划拨土地,就说明这块地的产权还是国家的,而不是你或你单位的,你们只拥有使用权,所以你是无法办理土地证的。除非国家同意出让这块地,你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办理土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 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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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权划拨怎么申请

1、内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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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流程,广州拆迁补偿标准房改房标准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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