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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包侵权,农村的自留地被村委会侵占怎么处理呢,集体承包土地被征用赔偿款归谁

石强律师

石强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实务

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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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包侵权,农村的自留地被村委会侵占怎么处理呢,集体承包土地被征用赔偿款归谁

一、农村的自留地被村委会侵占怎么处理呢

农村的自留地被村委会侵占,处理方式如下:

1)总体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农村自留地被侵占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具体处理步骤

1. 协商解决

- 首先,可以尝试与村委会进行协商解决,明确表达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求对方停止侵占行为。

2. 请求调解

- 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调解解决。

3. 法律途径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同样法律条文,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自留地被侵占时,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调解,最后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权权纠纷案件 第三人侵权的司法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第三人侵权的司法案例分析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第三人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纠纷通常涉及第三方未经承包方许可,擅自侵占、破坏或干扰其承包的土地,从而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此类司法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第三人侵权的常见类型

1. 非法侵占土地

- 情形:第三人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占用其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建设或其他活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破坏土地或农作物

- 情形:第三人故意损坏土地上的农作物、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 法律依据:同上,第三人需承担破坏财产的民事责任。

3. 干扰生产经营自主权

- 情形:第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阻碍承包方自主决定生产经营事项。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司法案例解析

- 案例名称:某村村民诉邻村村民土地侵占案

- 案情简介:某村村民承包了村集体的一片土地用于种植作物。邻村村民未经许可,在该土地上建造了简易房屋,用于存放农具。承包方多次要求其拆除,但邻村村民拒绝。

-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邻村村民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土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判决邻村村民拆除简易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承包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解决途径与证据收集

- 解决途径: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证据收集:承包方应收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自身损失。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还是侵权纠纷 民事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既可能属于民事案由,也可能涉及侵权纠纷,具体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内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作为民事案由

1. 承包合同纠纷: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例如,因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的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

2. 土地流转纠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因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事项产生分歧,也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3.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这些纠纷同样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也属于民事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的侵权纠纷

1. 侵权行为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常见侵权情形:包括未经允许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设、破坏农作物、抢种强占承包地等行为,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侵权纠纷处理: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问题,在特定情形下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涉及土地补偿的民事纠纷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包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表明,因承包地被征收而产生的补偿费用分配争议,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情形

同样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成员仅是对分配数额有异议,而不涉及分配方案的合法性或程序问题,则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

三、民事诉讼受理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产生财产关系争议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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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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