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房的实际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单位所有,而承租人仅对公房享有使用权,随着时代的变迁,公房改制使得很多公房权属发生了改变,变成个人所有的房产,与此同时因单位公房拆迁引发的补偿也日渐增长,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单位公房拆迁相关资料,一起来看下!
公房原承租人身亡或迁入;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口;是原承租人的家庭主要成员;与原承租人一同定居二年以上;沒有别的住宅。而公共租赁房变更承租人沒有法律法规确立的要求,必须依据出租方的文档要求,
公房承租人的房子征收赔偿问题比较复杂,关键有征收时已购公房、征收时未选购公房、征收时未售卖公房三种状况。
在剖析不一样状况前,最先应弄搞清楚公房征收关联与公房征收赔偿关联行为主体的不一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而,从法律法规上看,在房子征收赔偿中,征收人为因素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因素被征收范畴的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是不属于公房征收关联的行为主体的。可是,在操作过程中,即使公房承租人不属于公房征收关联的行为主体,都不危害其变成公房征收赔偿关联的行为主体。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单位公房拆迁正在全国各地大量进行,对此如果认为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或者在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欢迎广大被拆迁人来电或到所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