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成都律师谈什么是“连带责任”?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二、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
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
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
“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
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
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
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
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分析: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告都负有向原告方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责任人之一履行债务后,有向另一方应履行债务的被告追偿的权利。
外部关系,任一被告负有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内部关系,各被告之间是按份责任,全部履行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被告追加的被告正在服刑,两被告负有连带责任,原告可向其中任一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二、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
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
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
“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
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
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
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
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
法律分析: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告都负有向原告方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责任人之一履行债务后,有向另一方应履行债务的被告追偿的权利。
外部关系,任一被告负有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内部关系,各被告之间是按份责任,全部履行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被告追加的被告正在服刑,两被告负有连带责任,原告可向其中任一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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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成都近都社区会拆迁吗现在,连带法律责任的意思是?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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