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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集体土地建设,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官网

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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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主要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找到相关规定。

1)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

1.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基本原则,即要便于群众自治。

2. 村民会议的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若干事项,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等,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一规定确保了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有决策权,体现了基层群众自治的精神。

2)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

1.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这一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相呼应,都强调了便于群众自治。

2. 居民公约的制定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并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这一规定确保了居民公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体现了居民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参与权。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为其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基础,保障了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国家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规范。以下是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要法律规定:

1)选举组织机构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则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2)选举程序与规则

1.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且候选人应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2.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3.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若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则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3)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且相关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详细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组织机构以及村民小组长的选举方式,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国家最新村民组织法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农村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以下是该法的最新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六章 附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细分析

1.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必须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等。

2.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举程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3.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讨论决定本村重要事项。

-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设立,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4.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 附则:

-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规范农村村民自治活动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村民能够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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