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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房屋征收确权,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房产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徐菲律师

徐菲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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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房屋征收确权,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房产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一、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房产证

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主要涉及房产证颁发、继承权、确权条件、付费使用及复垦收回等方面。以下是详细解读:

1)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随着房地一体改革,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房屋将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这一举措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权益,使得产权更加明晰。

2)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

《民法典》明确提出宅基地“地随房走”原则,意味着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并因此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需注意,违建、无报批自行建造的房屋、非农村户口居民购置的宅基地以及危房等是不能被继承的。

3)宅基地确权条件

并非所有宅基地都能进行确权。未经批准私自建造或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如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可能面临拆除;占用耕地建房、常年无人管理的危房、闲置超过2年的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集体;小产权房、城镇居民私下购买的宅基地以及超出规定面积的一户多宅等情况均不受法律保护。

4)宅基地付费使用

针对合法拥有的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征收宅基地使用费。此项政策正在试点阶段,旨在更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

5)宅基地复垦收回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办法》,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的宅基地将被收回,并结合农村土地清理整治工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旨在规范宅基地使用秩序,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登记以及发证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中央一号文件土地确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

2)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土地变更登记与注销

1.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2.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 依据相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完善土地变更登记与注销流程。

三、农村宅基地地确权已结柬 没有确权的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向确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对于尚未确权的宅基地,首先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确权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登记的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权属来源、身份证明等必要的确权材料。

2)审核材料并确权

确权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存在疑问的,将通知申请人补正。审核通过后,对于符合确权条件的宅基地,将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从而完成确权登记。

3)未确权宅基地的其他处理方式

1. 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其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可以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有偿流转,流转方给予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 收回并重新分配:对于荒废或闲置的未确权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并根据实际需求重新分配给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

3. 限制翻建与修补:对于未确权且原使用人不愿退出宅基地的情况,将不允许再进行翻建或修补房屋。待房屋自然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4. 鼓励有偿退出:对于超占或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应鼓励其有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未确权的宅基地在面临征收、拆迁等情形时,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建议尽快完成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四、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是宅基地可以确权的一些条件:

1)确权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内并无其他宅基地。若因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新建住房,或因原有居住环境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也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宅基地条件

1. 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3)确权流程

1. 宅基地申请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 国土部门进行权属调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并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 颁发土地证,完成确权。

4)其他注意事项

1.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若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 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综上,宅基地的确权涉及多方面的条件和流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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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地确权已结柬 没有确权的怎么办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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