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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拆迁施工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王杰娉律师

王杰娉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摘要:本文介绍南宁拆迁施工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广西建筑工程资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广西建筑资质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南宁拆迁施工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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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拆迁施工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法律主观: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u003E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u003E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u003E,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接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的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进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u003E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u003E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和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第三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u003E面积与原建\u003E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u003E面积超过原建\u003E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u003E面积不足原房屋建\u003E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三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的住宅房屋的面积不足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原建\u003E面积部分和超过被拆除房屋建\u003E面积十五平方米及其以内的,按重置价结算差价,超过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被拆迁人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范围,提出额外要求或者附加条件。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扩大建\u003E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第三十四条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应当补偿给所有人。拆迁人应当将拆迁私房的所有权证移送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将土地使用证移送土地管理部门注销。第三十五条互换房屋的差额价应一次付清。私房所有人必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后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市、县房产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三十六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第三十七条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八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二、广西建筑资质办理

【招投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施工投标。

”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施工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干预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投标按报建审批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其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 审查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施工招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本条例所称招标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的,招标单位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已经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

三、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为:

http://zjt.gxzf.gov.cn/相关拓展:

广西一般指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南宁市,地处中国地势第二台阶中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两广丘陵西部;

主要分布有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等类型地貌,

四、广西建筑工程资质

律师分析:

广西建筑工程资质是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必备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建筑工程资质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注册资金、技术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等。

同时,在获得资质证书后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审和升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从事甲级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有甲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从事乙级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有乙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从事丙级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有丙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招投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施工投标。

”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施工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干预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投标按报建审批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其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 审查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施工招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本条例所称招标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的,招标单位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已经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

法律客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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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宁拆迁施工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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