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政府信息公开这个词我们经常会听到,那究竟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呢?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就通过案例为大家讲解遇到政府不依法公开信息该怎么办?案件事实
家住安徽某市的李先生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规划审批手续、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文本,但是行政机关收到该申请后始终没有做出任何回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没有回应,老百姓难道别无他法了吗?
{"ctype":2,"value":"1e30e924b899a9012f69c6aa0f950a7b0308f5c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1e30e924b899a9012f69c6aa0f950a7b0308f5c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京康律师风采经过多方打听,李先生慕名而来找到了史主任,委托史主任团队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中,史律师团队代表当事人提交了多份证据,犀利的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法定职权,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但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ctype":2,"value":"e824b899a9014c080a67b539187b02087af4f4c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e824b899a9014c080a67b539187b02087af4f4c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最终法院采纳了史西宁主任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进行了公正的判决,判决如下:1、确认某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法律分析: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56号汇鑫大厦9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分析: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56号汇鑫大厦9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分析:
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
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
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56号汇鑫大厦9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
韩xx,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韩某某(曾用名韩x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崔辉群律师。
崔辉群律师风采
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韩xx、刘xx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
1、确认韩某某与韩x明签订的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判决其享有位于阜南县见房屋的管理、使用权。
事实和理由:
1、在1998年的《协议书》中,刘xx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该协议对韩xx、刘xx没有法律效力;
2、从《协议书》的内容看,为抵押协议,不是买卖协议,韩x明没有因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韩某某明知韩x明对涉案房屋没有所有权仍和韩x明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主观恶意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审法院认为韩某某构成善意取得错误;
3、韩x明和韩某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宅基地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韩某某取得涉案房屋属于符合善意取得,对韩xx、刘xx的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韩xx、刘x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韩xx、刘xx虽然对1998年的《协议书》中的本人签名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其上诉称协议不是本人所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韩xx、刘xx与韩x明签订的《协议书》和之前连续6年韩x明将案涉房屋租赁给本村村部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事实,韩某某有理由相信韩x明对案涉房屋有处分权,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韩某某在支付合理对价后有权受让案涉房屋,韩xx、刘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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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亳州新德拆迁公告最新,「安徽胜诉案例」政府信息不公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逆风翻盘!”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亳州新德拆迁公告最新,徽达律师事务所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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