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好人马树山已被释放,三大疑点待解 北京律师 刑事律师 律师
法律分析:
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郑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焦某已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树山事件与律师辩护权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石二群、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陈德成、陈伟、孙根柱、李得新抢劫,被告人李红伟非法买卖枪支,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8年9月12日至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石二群先后分别伙同石新春、陈伟、孙根柱、李得新、陈德成、余全收、李付利经预谋,携带自制火药枪、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的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驻马店市西园城市信用社前进路储蓄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郑州合作银行中药城分理处、周口市七一路邮政储蓄所、信阳市_河区信阳市城市信用社等地抢劫运钞车、储蓄所及取款人,共抢劫现金2277341.26元。
在抢劫过程中,致2人重伤,4人轻微伤。
其中,1999年12月5日,被告人石二群伙同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陈德成携带自制火药枪、铁锤在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郑州合作银行中药城分理处抢劫营业款2088324.26元,并开枪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法律分析:
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郑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焦某已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一定。
一般会有三种结果,一种是达到量刑标准,判处徒刑。
一种是是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分。
一种是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从司法实践来看,立案侦查的大部分会做出有罪判决(原因很简单,立案之前已经进行初查,已经有基本确定的证据证明有罪)。
在诉讼法中包括立案和侦查两个章节,立案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立案又称立案阶段或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和立案。
立案又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立案包含受案、初查和立案,狭义立案指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抓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一、什么情况下公安局可以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
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
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二、公安局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
“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
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
“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
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等等。
国家公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立案侦查的话,立案侦查的部门是国家纪检委,而不是公安机关,但无论是国家纪检委还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等同于判刑,只不过,大家要知道被立案侦查其实就说明已经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嫌犯罪了,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会轻易的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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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吐鲁番路拆迁规划,郑州马公胜案宣判结果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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