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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经调查,根据2020年3月安阳市文物局核准的《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小营村已纳入中期(2022—2026年)拆迁规划,如有相关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已在纱厂路西段殷都桥西头围挡上向公众公布。具体拆迁措施尚未制定,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在殷都桥西侧路南改建停车场,是按照国家文物局批准,省、市文物局核准的《殷墟遗址入口区及宫庙区环境整治工程方案》实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分析:
1、张板桥桥闸。
该宗地位于蒋口镇前张板桥村西北,涉及凡集村集体土地约0.5682公顷(合8.523亩)、后板桥村集体土地约0.1729公顷(合2.5935亩)、前板桥村集体土地约21.4493公顷(合321.7395亩)、市水利局国有土地约3.6641公顷(合54.9615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有土地约0.3237公顷(合4.8555亩);
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2、洪范堂桥。
该宗地位于蒋口镇常湾村凡庄,涉及常湾村集体土地约1.0953公顷(合16.4295亩)、前板桥村集体土地约0.2529公顷(合3.7935亩)、市水利局国有土地约0.2146公顷(合3.219亩);
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经调查,根据2020年3月安阳市文物局核准的《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小营村已纳入中期(2022—2026年)拆迁规划,如有相关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已在纱厂路西段殷都桥西头围挡上向公众公布。
具体拆迁措施尚未制定,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在殷都桥西侧路南改建停车场,是按照国家文物局批准,省、市文物局核准的《殷墟遗址入口区及宫庙区环境整治工程方案》实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分析:
市中区、天桥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商河县等6个区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1、张板桥桥闸。
该宗地位于蒋口镇前张板桥村西北,涉及凡集村集体土地约0.5682公顷(合8.523亩)、后板桥村集体土地约0.1729公顷(合2.5935亩)、前板桥村集体土地约21.4493公顷(合321.7395亩)、市水利局国有土地约3.6641公顷(合54.9615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有土地约0.3237公顷(合4.8555亩);
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2、洪范堂桥。
该宗地位于蒋口镇常湾村凡庄,涉及常湾村集体土地约1.0953公顷(合16.4295亩)、前板桥村集体土地约0.2529公顷(合3.7935亩)、市水利局国有土地约0.2146公顷(合3.219亩);
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解析:
市中区、天桥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商河县等6个区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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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南公园拆迁规划公示,2021年商丘拆迁规划发展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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