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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的拆迁计划,襄阳市襄州区:47名退役士兵公开透明选岗实现“阳光安置”

王子诚律师

王子诚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 违建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主攻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参与处理过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各类案件。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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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的拆迁计划,襄阳市襄州区:47名退役士兵公开透明选岗实现“阳光安置”

一、襄阳市襄州区:47名退役士兵公开透明选岗实现“阳光安置”

10月28日,襄阳市襄州区召开2022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安置会,区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安置选岗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47名退役士兵选到了称心如意的岗位,实现了“阳光安置”。

公开选岗安置会。

为落实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安置满意率,襄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服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就高从优筹集岗位,共提供岗位65个,其中事业编制岗位47个,驻鄂中央企业岗位18个。

退役军人确认岗位。

选岗过程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按分排序、依序选岗”的办法组织选岗。每名退役士兵选岗完毕,均当场宣布和公示其选择的岗位,并通过大屏幕实时显示,全程监控并录像,47名退役士兵均选到了满意的岗位。

选岗结束后,退役士兵李书鹏高兴地说:“今天我选择的岗位是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我对选择的岗位很满意。此次选岗全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不负组织厚望,继续保持和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二、退役士兵安置未上岗

法律分析:

按照目前的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安置政策规定,营职以上转业干部一般可以带编制安置到机关当公务员,连职以下转业干部一般可以带编制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而退伍兵分配到事业单位后原则上是不会有编制的,立功人员则另当别论。

想要带编制只能通过考录这个途径先列入编制内,因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都是“逢进必考”,而安置是有各种各样的安置方法,并不是一定会安排到事业单位带编制的工作。

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岗位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对依照本法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同时还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

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三、各单位都有什么接受安置退伍兵

接收安置单位主要分五大块:

一是机关。

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二是群团组织。

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显示,截至2019年由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性团体组织共22个,包括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科协、全国侨联、法学会、对外友协、中国记协、全国台联、贸促会、中国残联、红十字总会、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

全国青联由于不设实体组织机构,不在中央编办“定机构、定职责、定编制”的22个群团组织内,但从性质上看,也属于群团组织的范畴。

三是企业。

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把企业作适当划分,如按照组织形式,可把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按照法律属性,可把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等;

按照产权性质,可以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早前对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确有部分被安排在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

随着安置政策的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中发〔2016〕24号文件的出台,国有企业占具主导,同时近年央企也开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且不计入地方安置岗位数量。

四是事业单位。

按照社会职能划分,包括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的事业单位。

五是社会组织。

包括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调整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四、退伍军人安置未上岗的怎么办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安置未上岗的补偿条例如下:

非个人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下发的法律条例,当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该单位同工龄职工的平均工资的80%,来发放补助费用。

且还需要为退役士兵缴纳与同工龄职工的一切的保险费用,并且还需要妥善解决待安置期间的养老的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五、退伍军人安置无编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按照目前的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安置政策规定,营职以上转业干部一般可以带编制安置到机关当公务员,连职以下转业干部一般可以带编制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而退伍兵分配到事业单位后原则上是不会有编制的,立功人员则另当别论。

想要带编制只能通过考录这个途径先列入编制内,因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都是“逢进必考”,而安置是有各种各样的安置方法,并不是一定会安排到事业单位带编制的工作。

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岗位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对依照本法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同时还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

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六、伤残军人工作安置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国家对军人退伍安置有特殊规定。

即劳动法律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于优抚军人有很多特殊规定。

如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军人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及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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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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