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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6拆迁计划,#破壳计划#打官司的底层逻辑#法律#法律常识#遵纪守法#成功上岸#热门推荐#鞠洪伟

陈晨律师

陈晨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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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壳计划#打官司的底层逻辑#法律#法律常识#遵纪守法#成功上岸#热门推荐#鞠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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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jishi

刘宏伟律师你就等着灭亡

你再猖狂/也是秋后的蚂蚱/蹦达不了几天/我涌动了正义的力量/事实证据在手/何时制止你的猖狂/你就是在得瑟/那也摆脱不了失败的力量

三、最高院获奖案例: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绝对让你脑洞大开!!!

【导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公司法》 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

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案情】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某某、高某。

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

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

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某某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

 等等。

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2012年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

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同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

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

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

“……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

6、表决情况:

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

提案通过。

”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上述表决结果。

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

“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

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

”宋某某、高某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宋某某作为股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的决议有效。

万禹公司同意豪旭公司的诉请。

豪旭公司述称,豪旭公司未抽逃出资,即使有抽逃出资行为,其仍具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对股东会会议拥有99%的表决权。

其已表决否决了2014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审判】一审法院采纳了豪旭公司的意见,判决:

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某和万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豪旭公司抽逃了其认缴的9900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

本案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万禹公司已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

最后表决时豪旭公司对其是否被解除股东资格不具有表决权。

万禹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了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

豪旭公司股

四、创业者要规避的法律问题

创业者在创业启动时都会信心满满,有美好的规划,但如果对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没有提前进行有效的防范规避,就会为创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隐患、风险和纠纷,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民、刑事责任,所有创业者对以下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要引起重视。

1、合作伙伴的法律风险

股东成立公司首先需要寻找相应的合作伙伴,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一个合作、合伙的法律关系,如果寻找的合作伙伴不合适或者是合伙协议签署的不恰当,存在法律隐患可能是巨大的。

朋友式的合伙,仇人式的散伙,这种中国特色的创业故事我们到处可以听到。

合作法律关系处理的不好,原先的合作伙伴可能连朋友都做不成外,创业者还会面临亏钱,有的甚至还要把对方送进监狱。

2、经营场所的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就要寻找营业场地,场地通常可以通过买卖房屋和租赁方式实现。

这时就会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或者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始终会伴随着公司的使用过程。

如果是存在合作伙伴共同买卖经营场地情况,那其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可能会更多。

3、员工的法律风险

公司运营起来就需要招聘员工,就会因用工原因而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

员工的表现、员工的待遇等都是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诱因,几乎所有企业都碰到过被员工追诉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因为劳动争议而遭受破产的案例也不胜枚举。

4、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

公司开展业务需要采购原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同时也需要出售产品、服务等,这些都会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试问现在哪家公司没有被拖欠过应收账款的事情?哪家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没有纠纷的?这种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纠纷,是最最普遍的。

5、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要快速发展,就需要有重组、合并、融资等行为,就会产生更多的合作、融资法律关系。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不去融资、重组还好,一旦启动了类似的融资行为还有可能会发生泄露自己的商业秘密,给自己的企业经营、发展带来阻碍等更多的麻烦。

甚至因为在融资中的不当行为还会把股东自身也带入纠纷之中。

6、企业关闭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哪怕到最后要关门的时候也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问题,债权债务要清理吧?员工要解除安置吧?……现在如果要关闭企业,没有把企业各方面的事务清算干净就扔在一边不管了,就会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股东也可能会上黑名单,而且现在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及全社会内共享。

而且企业清算不清,还有可能会使股东个人的资产遭遇受到相应的牵连。

所以,以上大量的法律纠纷关系,伴随着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

正所谓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即便你不想去犯人,但你不能阻止他人来犯你。

我们法律知识的普及就是希望创业者们在创办及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能够增强法律风险防范和保护意识,让自己的企业免受法律风险损害,治未病优于治病,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后再去焦头烂额的处理。

当然,真要出现了自己的权益受侵害的法律问题,也需要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创业者要增强自己的法律风险防护,一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学习提升防范意识,另外也可以为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可以大量的避免和降低这些常见纠纷出现机率,就算有类似的法律纠纷出现,也能及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让创业者从容应对。

五、刘宏伟律师你就等着灭亡

刘宏伟律师你就等着灭亡

你再猖狂/也是秋后的蚂蚱/蹦达不了几天/我涌动了正义的力量/事实证据在手/何时制止你的猖狂/你就是在得瑟/那也摆脱不了失败的力量

六、大股东阻挠清算小股东利益难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原因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其中存在下列问题:

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严重亏损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又将经营管理不善作为严重亏损的原因。

企业破产法将企业的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国家调整经济政策或宏观决策失误等造成的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排除在破产原因之外,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还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这里未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限制。

如债务人不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最终不能宣告其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所发展,不再要求经营管理不善,但仍将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的实质内容,忽视了并无亏损或亏损不严重的情况。

相比较,公司法的规定较合理,公司法将破产原因确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破产实务中,法院应侧重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标准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

这三个构成破产原因的条件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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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岛市2016拆迁计划,刘宏伟律师你就等着灭亡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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