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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翻建算违建,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

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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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翻建算违建,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

在判断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参考文章进行的详细分析:

一、翻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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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

符合规划:翻建行为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并经过乡镇政府的批准。这意味着翻建房屋时,需要遵循当地政府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不得改变用途:翻建行为不能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即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翻建程序

申请与审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翻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房屋设计方案等。乡镇政府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宅基地使用权情况。

颁发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应颁发翻建许可证,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政府备案。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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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标准: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的,应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例如,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不得影响相邻权益:翻建后的房屋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和采光等。

解决纠纷:在翻建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依法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违法建筑的定义

违法建筑通常包括未经批准的建筑、超出批准范围的建筑、违反规划要求的建筑等。如果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时违反了上述条件或程序,那么该房屋可能被视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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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并不自动认定为违法建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翻建行为符合土地使用权、村庄规划和审批程序等要求,并且遵循了施工标准和注意事项,那么该房屋不应被视为违法建筑。然而,如果翻建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那么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因此,在进行宅基地翻建时,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规定

一、老宅基地上建房属于违建吗1、老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属于违建,视情况而定:

(1)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

(2)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什么条件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1、乡镇政府应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文件;

2、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决定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符合条件时,乡镇政府机关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建设的违章建筑。

三、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

【裁判要旨】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

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

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七条,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应当认为,本案中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但上述指导意见及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非绝对条款,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从法律法规层面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

尤其是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正杰,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席鹏飞,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区长。

委托代理人丰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洪艳。

委托代理人王梓豪,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海淀城管局)、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因限期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行初6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海淀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正杰、席鹏飞,上诉人海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丰霜、莫洁云,被上诉人刘洪艳的委托代理人王梓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4月28日,海淀城管局对刘洪艳作出京海城管罚字〔2017〕00017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限拆决定)。

查明刘洪艳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擅自于2016年3月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14号建设砖混结构房屋一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东西长16.10米,南北宽11.00米,建筑面积177.10平方米。

海淀城管局认为刘洪艳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所建房屋属违法建设。

被诉限拆决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洪艳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设,并接受复查。

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刘洪艳不服,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淀区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海政复决字〔2017〕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被诉限拆决定。

2017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查明:

2016年12月23日,海淀城管局香山执法监察队在检查中发现,刘洪艳于2016年3月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

当日海淀城管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勘验,经测量该房屋东西长16.10米、南北宽11.00米,总建

四、在村委安排的宅基地盖房算不算违建

在村委安排的宅基地盖房不算违建。

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

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

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

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五、老宅基地上建房属于违建吗

一、老宅基地上建房属于违建吗1、老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属于违建,视情况而定:

(1)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

(2)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什么条件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1、乡镇政府应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文件;

2、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决定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符合条件时,乡镇政府机关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建设的违章建筑。

六、超出宅基地范围的房屋算违建吗

法律分析:

农房翻建时必须符合的几个条件:

1、办理翻建手续。

现在农村不论是房屋新建还是翻建,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手续后才能建造房屋,私下建造或翻新房屋都是不合法的。

2、无重建记录。

农村房屋进行装修,原则上只有一次机会申请维修和再建设,若是房屋之前已经有翻建记录,一般都不会允许第二次翻建。

3、当地允许翻建。

允许在当地重建农村住房也是一个先决条件。

否则翻建的房屋就会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并有被拆毁的危险。

4、重建符合政策规划。

获得批准程序后,施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翻建后,房屋不得超过当地建筑房屋的面积和高度标准,原有的宅基地位置不得更改。

5、申请人身份明确。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

农民只有使用它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分配给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

非本村的内部组织人员不享受重建房屋的机会。

6、房屋所有权明确。

在翻新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不得有任何争议,否则审批程序无法顺利完成。

7、未改变土地性质。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家庭住房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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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翻建算违建,老宅基地上建房属于违建吗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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