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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有权参加分配吗,村里规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法院:法律不认可

徐慧芳律师

徐慧芳律师

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徐慧芳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摘要:本文介绍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有权参加分配吗,村里规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法院:法律不认可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村规合法有效吗,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嫁女能否分得农村征地补偿,村里拆迁外嫁女享受权利吗,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有权参加分配吗,村里规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法院:法律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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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有权参加分配吗,村里规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法院:法律不认可

一、村里规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法院:法律不认可

陈女士和小王是一对母女,家住湖南“幸福村”,都是土生土长的村里人。然而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组长却说,陈女士和小王没有资格参与补偿款分配。这是咋回事?

村里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分征地补偿款,合理吗?

陈女士和小王都出生在幸福村,户口从出生起就没有迁出过村。按理说,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母女两个不应该没有分配资格。

可是村民小组长说,村里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列明了两条关于“外嫁女”的特殊规定:“外嫁女”本人不得参加组上任何分配;“外嫁女”生育的子女户口落户在本组,只享受国家政策的相关待遇,不参与组上任何分配。

陈女士的丈夫,也就是小王的父亲王先生是外村人,是和陈女士结婚后才搬到村里的,“出嫁从夫”,所以陈女士属于“外嫁女”,小王属于“外嫁女”生育的子女。因此,母女二人都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n\n\n 不知道有没有其他朋友见到过这样的村规民约,又是否认可这样的村规民约呢?这样的分配方案真的合理合法吗?

一路告到省高院,法院作出判决:足额支付补偿款!

陈女士觉得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都在村里,是地地道道的村民,村里没道理不给自己和女儿分补偿款。和村里协商无果后,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能在法律的帮助下保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女士的户口虽然一直在幸福村,可是她本人却在城里打工,而且用人单位还帮她买了社会保险,所以认定陈女士“不具备刘家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不享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上诉请求。\n\n\n 陈女士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省高院认为,虽然陈女士在外打工,也有用人单位购买的社会保险,但是她的基本生活保障仍须依附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本身就是为了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和补偿,陈女士和她的女儿小王都是因为征地,永远丧失了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权,所以陈女士和小王应当享有其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的补偿。

另则,省高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规民约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内容。因此,案涉村组制定分配方案时,作出“外嫁女以结婚证为准,一律不参加组上任何分配;外嫁女生育的子女户口落在本组,一律不参加组上任何分配”这样的规定,侵犯了陈某和小王等“外嫁女”及“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权利。

最终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涉案判决,要求案涉村组向陈女士和小王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律师希望大家通过这个案例能够明白,并不是嫁给了“村外人”,或者到村外打工,就意味着你拿不到村里的征地拆迁补偿了。参与所在村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外嫁女”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外嫁女”来说,在村组以“外嫁“为由剥夺你参与补偿分配的权利时,有效证明自己的成员身份资格非常重要。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员,咱们当然有权利参与村组利益的分配。

二、村里拆迁外嫁女享受权利吗

法律分析:

农村“外嫁女”是否可以分得林地补偿款 要看农村“外嫁女”有没有资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嫁女如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是有权获得林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村规合法有效吗

一、“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村规合法有没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村小组依法协商确定,但外嫁女如果在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得分配征地补偿寺的村规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企业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该项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村小组依法协商确定,但外嫁女如果在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得分配征地补偿寺的村规是无效的。

四、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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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外嫁女能否分得农村征地补偿

法律分析:

农村“外嫁女”是否可以分得林地补偿款 要看农村“外嫁女”有没有资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嫁女如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是有权获得林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可以。

外嫁女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该外嫁女的名下,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怎么办?1、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应当先找到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相关协调,要求调整征收款额度;

2、协调不成的,可要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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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有权参加分配吗,外嫁女能否分得农村征地补偿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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