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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征地批文是否还有效,有征地批文就是合法的吗?

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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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征地批文是否还有效,有征地批文就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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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征地批文是否还有效,有征地批文就是合法的吗?

一、有征地批文就是合法的吗?

有征地批文就是合法的吗?

二、征地有征地批文就合法吗

一、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1、没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违法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非法征地的行为。

2、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

二、有了征地批文,征收行为就一定合法么?不是1、有征地批文,但是已经失效征地批文并非永久有效,地方政府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拿着征地批文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的。

很多被拆迁户咨询时拿着省政府零几年的批文,已经过去了将近10年,这其中的规划,肯定早就大大改变了。

来硕律师提醒,批文有效期只有两年。

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文就自动失效。

2、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审批一些地方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将单个项目拆分审批,下放土地审批权限,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所以,在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征地批文上的征地四至范围及面积与实际征收面积是否相一致,是否存在上述违法审批行为。

3、少批多占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常见,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

4、以租代征。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三、征地实施1、征地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安置农业人口;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5、直辖市征地争议。

三、建设用地批复后就可以征地吗

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批复后就可以征地。

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征地有征地批文就合法吗?

这个不一定,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过期失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其二,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

《决定》中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积、性质与审批主体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

“拆分审批”的目的则在于规避国务院审批而试图在省内解决问题,这是为规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占”与“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此条即是对通常所说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一、征地批文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没有批文能征收土地吗

一、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1、没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违法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非法征地的行为。

2、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

二、有了征地批文,征收行为就一定合法么?不是1、有征地批文,但是已经失效征地批文并非永久有效,地方政府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拿着征地批文对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的。

很多被拆迁户咨询时拿着省政府零几年的批文,已经过去了将近10年,这其中的规划,肯定早就大大改变了。

来硕律师提醒,批文有效期只有两年。

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文就自动失效。

2、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审批一些地方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将单个项目拆分审批,下放土地审批权限,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所以,在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征地批文上的征地四至范围及面积与实际征收面积是否相一致,是否存在上述违法审批行为。

3、少批多占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常见,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

4、以租代征。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三、征地实施1、征地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安置农业人口;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5、直辖市征地争议。

六、县政府征地要不要批文

这个不一定,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过期失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其二,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

《决定》中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积、性质与审批主体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

拆分审批的目的则在于规避国务院审批而试图在省内解决问题,这是为规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占与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此条即是对通常所说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一、征地批文需要把握哪些要点

握征地批文的四大要点:

1、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

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2、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民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

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

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

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

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

3、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

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4、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

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二、征地批文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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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十年前的征地批文是否还有效,没有批文能征收土地吗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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