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常多的自留山和自留地,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那么你知道自留山被占用了应该怎么补偿?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自留山被占用了应该怎么补偿
自留地被征用的赔偿如下: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二、自留山自留地归谁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因此,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三、自留山基本政策
这些政策规定,具体来说,就是自留山山权属集体所有,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买卖,迁居、婚娶不准随带。自留山和植树地段划定后,生不增、死不减,长期不变。1981年开始,各地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自留山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一)自留山的“三权”
农户自留山的“三权”,是指自留山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林地使用权属农户,自留山上的林木属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平常所讲的“自留山登记发证”,指的是自留山使用权的登记发证;“自留山继承”,指的是自留山林木(包括林木及其他经营收益)的继承。
(二)自留山林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表述内容与此相同。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组织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林地具有特殊性,由于历史原因和民间习俗,除乡、村、组外,还存在几个村或组联合、自然村单独等林地所有权形式。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自留山经营的基本单位是家庭
《宪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农户长期使用。家庭的人事变迁和一些家庭的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留山的具体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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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农村自留山地被征收的,赔偿款归属是有规定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归所有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分析:
自留山被侵占属于侵权行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占,赔偿损失或者到当地的土地部门投诉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自留山被他人非法侵占的,构成民事侵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被侵占的自留山;
也可以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
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
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金是多少
2、自留山补偿标准
3、自留山可以强制征收吗
4、自留山被占用怎么办?
5、自留山征收是多少钱一亩?
6、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款是不是归承包人所有
7、自留山的使用权
8、关于自留山被征用要求补偿的报告
9、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多少钱一个平方
10、国家对自留山征用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留山征用了怎么办,自留山被征用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留山征用了怎么办,自留山被征用赔偿规定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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