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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

王佳扬律师

王佳扬律师

专业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维权 民商争议纠纷

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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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

一、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

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法院能立案。

确认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核心在于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要求对方履行某项义务。在确认之诉中,即使是超过20年的房产确权纠纷,法院也能立案审理。这是因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明确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其具体范围。法院的裁判旨在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涉及执行问题。因此,对于长期未解决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确认之诉来请求法院确认权属关系,即使争议已经存在了20年以上。

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1. 定义与性质: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土地;

2. 取得方式:宅基地可以通过分配、继承等方式取得;

3. 使用权限制: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

4. 争议解决:宅基地纠纷通常先由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时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宅基地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0年,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处理。

以上信息提供了宅基地的基本法律规定,但具体案件是否能立案,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确认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允许即便是超过20年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得以在法院立案审理,因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旨在通过法院裁判明确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不涉及履行义务的执行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二、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1、有些宅基地因为历史的原因,年代比较久远,宅基地超过了20年,对于这种宅基地产生的纠纷,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比如可以通过村委会,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再通过行政裁决。

2、受理的机关会对于宅基地的权属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仍然没有效果,应该作出处理的决定。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处理的决定有不服从,收到通知的15天之内,向上一级单位申请复议。

接到处理决定后的30天内,再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才能对于有争议的宅基地进行正确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法律分析:

超过20年的房产确权纠纷法院能立案,确认之诉不会因时间长,法院不予立案,民诉中的时效问题,不适用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当事人只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某一民事义务。

2、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只是当事人对这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或者存在的范围有争议,才能请求法院对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然,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确认,也就是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四、1999年以前宅基地买卖合法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的,宅基地确权时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有些宅基地因为历史的原因,年代比较久远,宅基地超过了20年,对于这种宅基地产生的纠纷,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比如可以通过村委会,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再通过行政裁决。

2、受理的机关会对于宅基地的权属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仍然没有效果,应该作出处理的决定。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处理的决定有不服从,收到通知的15天之内,向上一级单位申请复议。

接到处理决定后的30天内,再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才能对于有争议的宅基地进行正确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宅基地权属纠纷 已经超过20年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

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

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

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一

依法保护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

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二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

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

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三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

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

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四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

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

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

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

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

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原则五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

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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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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