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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征收补偿,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不公开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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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征收补偿,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不公开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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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征收补偿,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不公开谁管

一、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不公开谁管

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村委会不公开账目,可以申请上级政府履监督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公开集体账目,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的,可以申请上级政府予以监督,并责令其公开。原告及其他村民多次向

xx村村委会及被告相关领导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相关征地补偿方案及补偿资金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和口头答复,原告不得已,这才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同日又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告邮寄此申请材料(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为:1043200456506),且从邮政快递查询的官网,

上查询得知被告已经签收。迟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回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

2014)红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李xx等位村民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宝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景文,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树均。

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李

xx等6人

因要求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城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于

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西城办事处及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

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

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年4月24日、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李

xx等6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王卫洲,被告西城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光、韩景文,第三人x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李

xx等6人

于

2013年12月23日向被告西城办事处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因政府征收xx村六百亩土地,xx村

委会未公布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也没有发放征地补偿款,为了解其中详细情况,原告于

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了”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要求被告责令

xx村

委会公布被征收土地资金总额、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及实施方案。在法定期间内,被告未作出任何答复意见。现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原告请求其

”责令

xx村

委会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

”事项作出处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的申请。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内政土法(2012)488号)一份,证明

xx村

集体农用地

9公顷(林地)、集体建设用地0.090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954公顷被征收为国有,政府未公布征收土地方案并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内政土法(2013)647号)一份,证明

xx村

集体农用地

18.6911公顷(林地)被征收为国有,政府未公布征收土地方案并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4、EMS快递单据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邮寄申请书。5、邮政速递物流信息,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书。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庭审中辩称:第一、原告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书面申请,我方已经收到。第二,申请的内容被告已经通过相关工作人员与xx村委会了进行了沟通,村委会对原告的诉求已经在村里做过公示,我方已经履行了职责,至于公示的内容村民是否看到,与被告无关。

第三人述称,原告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xx村自征地开始就向村民发出了公告,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已经落实到位,现在正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像原告所说没有履行上述的责任或义务,原告提出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原告诉称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已经公布过,原告称的资金情况说的不明确,一些财务项目是定期公布的,该公布均依法予以公布了。

经庭审,被告与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与第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六原告系xx村村民,被告是xx村委会主管部门。因政府征收xx村

土地,

2013年12月19日,六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了请求其”责令

xx村

委会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

”的申请,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对六原告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为此,六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六原告的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是xx村委会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的请求内容是被告的职责范围,对原告的请求事项,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处理意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

15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处理意见。

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村民有权要求村务公开吗

法律分析:

不能到法院起诉。

因为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责令依法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三、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不公开谁管?

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时,村民的救济途径为:

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有关单位未履行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等义务,构成履责行为不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四、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不公开谁管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时,村民的救济途径为:

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有关单位未履行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等义务,构成履责行为不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五、村委会村务不公开可以起诉吗

法律分析:

不能到法院起诉。

因为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责令依法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六、村委会村务公开制度

法律分析:

村民有权要求村务公开。

公民有权利要求村务公开,国家也要求村务公开,哪个村不公开,村民有权利向乡镇或县市政府举报,上级政府应该鼓励村民积极参政议政。

村民是村子里一份子,有权知道村务,村民委员会应该保证村务透明公开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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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红山区征收补偿,村委会村务不公开可以起诉吗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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