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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查拆迁被安置人名单,怎么在拆迁办查安置人口

宋晓峰律师

宋晓峰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摘要:本文介绍去哪里查拆迁被安置人名单,怎么在拆迁办查安置人口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拆迁安置人口怎么算,拆迁办能查到安置人员吗,拆迁人口认定标准,拆迁房怎么查安置人的数量?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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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查拆迁被安置人名单,怎么在拆迁办查安置人口

一、怎么在拆迁办查安置人口

在拆迁办查询安置人口,通常涉及拆迁安置的相关记录和文件。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步骤来查询安置人口:

一、了解拆迁政策和程序

在查询之前,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安置人口的确定方式。

二、准备必要文件

在查询安置人口时,您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文件,如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拆迁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您已准备好这些文件以便查询。

三、联系拆迁办或相关部门

您可以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当地拆迁办的联系方式,并与他们取得联系。向拆迁办工作人员说明您的查询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他们进行核实。

四、查询安置人口记录

拆迁办或相关部门会根据您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帮助您查询安置人口的记录。这些记录可能包括安置人口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安置地点等信息。请注意,查询结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五、核实查询结果

在获得查询结果后,请务必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符之处,请及时与拆迁办或相关部门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查询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咨询。

另外,如果您是安置人口之一,且对自己的安置情况有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您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能的法律途径。

总的来说,查询拆迁安置人口需要您了解相关政策、准备必要文件并与拆迁办或相关部门进行联系。通过遵循正确的流程和提供准确的信息,您将能够获取到所需的安置人口记录。

二、拆迁人口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员:

1.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因征地农转非迁出,户籍未在本拆迁人户内的家庭成员,但仍在被拆迁户家庭居住的。

2.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从本 集体经济组织 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因升学迁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现正在服刑人员。

5.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获得了 宅基地使用权 后,因“经济户口”或“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后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6.与被拆迁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家庭成员。

7.被拆迁户家庭中的“轮换工”(国家政策确认)退休人员可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

三、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四、拆迁安置人口怎么算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只能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

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拆迁办能查到安置人员吗

法律主观:

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员:

1.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因征地农转非迁出,户籍未在本拆迁人户内的家庭成员,但仍在被拆迁户家庭居住的。

2.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从本 集体经济组织 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因升学迁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现正在服刑人员。

5.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获得了 宅基地使用权 后,因“经济户口”或“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后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

6.与被拆迁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家庭成员。

7.被拆迁户家庭中的“轮换工”(国家政策确认)退休人员可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

六、拆迁房怎么查安置人的数量?

拆迁人口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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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去哪里查拆迁被安置人名单,拆迁办能查到安置人员吗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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