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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乱建拆除法律依据,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

闫会东律师

闫会东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督导律师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企业征迁业务 公房私房征迁业务 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摘要:本文介绍私搭乱建拆除法律依据,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 -法律知识,强行拆除违建是否合法,私搭乱建法律拆除程序,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 法律问题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私搭乱建拆除法律依据,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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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乱建拆除法律依据,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

一、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

拆除私搭乱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如果继续施工,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进行制止。

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期满未起诉又不自行拆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都可能被视为违法建筑。

综上所述,拆除私搭乱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罚以及拆除的程序和条件。

二、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

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三)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四)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

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六)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一、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四)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五)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二、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三、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强行拆除违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就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违法。

其法定程序为:

1、查明事实阶段。

2、处理和处罚阶段。

3、补办手续阶段。

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5、行政裁决阶段。

6、强制执行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私搭乱建法律拆除程序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

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三)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四)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

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六)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一、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四)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五)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二、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六、拆除私搭乱建法律依据 法律问题

三种违建可不拆指的是,部分拆除会影响建筑物、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可以暂时不拆;

现有科技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违建;

违建拆除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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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区内的违章建筑属于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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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违章建筑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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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私搭乱建拆除法律依据,私搭乱建法律拆除程序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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