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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房子拆迁补偿是按什么标准来赔,赔案判决书:涉嫌伪造证据后撤诉,保全侵权被判赔偿损失数万元

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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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房子拆迁补偿是按什么标准来赔,赔案判决书:涉嫌伪造证据后撤诉,保全侵权被判赔偿损失数万元

一、赔案判决书:涉嫌伪造证据后撤诉,保全侵权被判赔偿损失数万元

裁判书要旨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鉴于诉前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依其民事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权利的限制,必然会产生减损被申请人权利的风险,因此申请人应高度注意并充分关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依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自身在其中所拥有民事权利的确定性,谨慎申请保全,以免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权利受损。

张某信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错误是其应否赔偿本案诉请损失的前提。本案的诉前保全申请由张某信向人民法院申请,之后张某信和重庆某线缆公司在本院对赵某峰提起买卖合同纠纷,又自愿撤回了诉讼。后就同一事实,重庆某线缆公司向渝北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赵某峰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信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峰向重庆某线缆公司承担给付32529.43元和违约金。

由此,赵某峰并不对张某信承担给付货款责任,被告张某信抗辩申请诉前保全不是重庆某线缆公司申请是因为公章由管理人保管,而不及时申请保全,可能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本院认为破产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履职不到位还需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信提出诉前保全时间(2020年9月18日)在重庆某线缆公司破产重整终结(2020年12月29日)之前,本案审理中,张某信并未提供管理人怠于行使诉权的证据,故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张某信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赵某峰到期债权的行为,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故张某信存在因疏于审查自身民事权利的确定性而提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

赵某峰请求中关于利息损失,其举示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认为赵某峰被冻结到期债权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市场利率上浮50%为其实际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

判决书原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4民初4727号

原告:赵某峰,男

被告:张某信,男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原告赵某峰与被告张某信、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诉前财产保全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8443.4元(从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以772676.14为基数,按月息3分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对被告张某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产生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8日,被告张某信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772676.1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被告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为被告张某信的保全出具了保函。

同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4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被告的保全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渝0104执保5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原告在重庆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线缆公司)的到期债权772676.14元。2020年10月12日,被告张某信以原告欠付其772676元(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8701884.52元)货款为由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被告张某信向法院申请撒回起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0)渝0104民初457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对原告的起诉。

原告认为,本案被告张某信明知某线缆公司尚欠付原告1712517.28元款项的事实,且该事实也经某线缆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多方确认属实的情况下,故意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原告应得的到期债权772676.14元。

诉讼过程中故意向法院提交其伪造的,并非原告签字的,无票号的总价为8624604.46元的发货单,在原告申请对上述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又撤回起诉的行为,可有效证明被告张某信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属于恶意保全,因被告张某信的错误申请保全的行为导致原告逾期收回应得款项,未能及时向案外人清偿借款,产生较大的资金成本,该直接损失应当由被告张某信承担。

被告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未准确审查被告张某信申请诉前保全行为及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且自愿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被告张某信保全错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信辩称,被答辩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原告赵某峰提起诉讼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恶意诉讼”,纠纷最终以撤诉结案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系正常行使诉权行为,并非赵某峰所述系回避其笔迹鉴定申请。

张某信在撤诉后即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渝0112民初17127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了笔迹鉴定。

该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21)渝01民终1211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重庆某线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通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赵某峰确实欠付重庆某线缆公司货款,诉讼保全不存在重大过错。

赵某峰的借款及利息的产生与被告的诉讼保全无关,不应作为诉讼保全的诉讼得到支持,损失的计算应当限于直接损失,也就是被保全期间被保全债权金额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辩称,该保全不存在错误保全的情形,被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且该案也是撤诉结案未造成任何损失。赵某峰对外借款与本案无关,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8日,张某信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赵某峰到期债权772676.14元,并由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后,作出了(2020)渝0104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了张某信的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了(2020)渝0104执保5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赵某峰在重庆某线缆公司的到期债权772676.14元。

2020年10月12日,张某信、重庆某线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赵某峰支付货款772676.14元和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依法受理,审理中,张某信和重庆某线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0)渝0104民初457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2021年4月22日,因张某信和重庆某线缆公司撤回了对赵某峰的起诉,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4财保49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对赵某峰到期债权的查封。

2021年4月,重庆某线缆公司就与(2020)渝0104民初4571号案同一事实在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赵某峰买卖合同纠纷,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渝0112民初17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线缆有限公司货款72095.36元及违约金(以72095.36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赵某峰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民终12112号民事终审判决书,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民初17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线缆有限公司货款32529.43元及违约金(以32529.4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另查明,2018年11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某线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破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赵某峰对重庆某线缆公司享有

1712517.28元的普通债权,该债权系重庆某线缆公司与赵某峰从2012年至2017年9月13日往来债权债务结算的金额。2020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5破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庆某线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庆某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再查明,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为张某信提供诉前财产保全,并出具责任保险投保单,投保单中载明,我公司愿意为被申请人赵某峰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在772676.14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9月17日,该公司向张某信告知风险,投保人应当诚实谨慎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无恶意诉讼的故意,否则投保人有义务对保险人损失进行赔偿。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鉴于诉前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依其民事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权利的限制,必然会产生减损被申请人权利的风险,因此申请人应高度注意并充分关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依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自身在其中所拥有民事权利的确定性,谨慎申请保全,以免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权利受损。

张某信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错误是其应否赔偿本案诉请损失的前提。本案的诉前保全申请由张某信向人民法院申请,之后张某信和重庆某线缆公司在本院对赵某峰提起买卖合同纠纷,又自愿撤回了诉讼。

后就同一事实,重庆某线缆公司向渝北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赵某峰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信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峰向重庆某线缆公司承担给付32529.43元和违约金。

由此,赵某峰并不对张某信承担给付货款责任,被告张某信抗辩申请诉前保全不是重庆某线缆公司申请是因为公章由管理人保管,而不及时申请保全,可能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本院认为破产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履职不到位还需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信提出诉前保全时间(2020年9月18日)在重庆某线缆公司破产重整终结(2020年12月29日)之前,本案审理中,张某信并未提供管理人怠于行使诉权的证据,故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张某信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赵某峰到期债权的行为,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故张某信存在因疏于审查自身民事权利的确定性而提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赵某峰请求中关于利息损失,其举示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认为赵某峰被冻结到期债权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市场利率上浮50%为其实际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

根据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载明内容,本院认为某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应当就张某信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向张某信风险告知不能免除其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赵某峰的损失(从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以772676.14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市场利率上浮50%计算);

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就上述赔偿义务向原告赵某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赵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元,其中600元由被告张某信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其余1234元由原告赵某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海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鲜宇平

二、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

法律分析:

第一,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

第二,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如果不提出上诉,视为你服一审判决。

即使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的,超过上诉期后,一审判决依然生效,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

不上诉,就不存在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三、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任何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

立法者专门立此条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为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的诚信,公正和正义。

2、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

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3、刑法第十三条: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4、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伪证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后果是什么,我想大家都知道。

5、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妨害作证罪可以存在于民事诉讼中,那么,与妨害作证罪处在同一条但不同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当然也能存在于民事诉讼中。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条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四、驳回保全复议民事裁定书

法律分析:

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经过复查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消原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民诉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法律分析:

第一,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

第二,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如果不提出上诉,视为你服一审判决。

即使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的,超过上诉期后,一审判决依然生效,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

不上诉,就不存在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六、虚假诉讼保全错误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首先要有这些内容: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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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迁安市房子拆迁补偿是按什么标准来赔,民诉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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