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这篇视频很有意思《律师点评:从“上海塌楼”事件看购房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李明柏与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分析:
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李明柏与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分析:
首先房屋坍塌不管谁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参与房屋坍塌的救治工作,维护现场秩序,避免事故进一步夸大,最大限度的保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都是专业的救援队伍进行救治,如果来不及也要自行及时处置。
首先要看是什么房子坍塌,坍塌的程度等待,一般废弃的房子坍塌没造成什么影响,并不需要进行过多的处理,注意安全和合法性就可以。
但是如果是居住的房子,以及工厂商场等,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必须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并依法依规办事,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外对于与违建、有安全隐患的房子、违法违规施工等情况的建筑坍塌,需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杜绝其它建筑出现此类情况,相对于合法合规的建筑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对于相关受害者,处理的时候除了追求相关人员责任比较引起重视外,很多都是在赔偿问题上不能让受害者满意,所以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好赔偿问题,有些是不赔偿的,有些是需要进行赔偿的,政府要处理好相关人的赔偿问题,才能化解受害者等的矛盾。
另外一些情况下,比如是天灾引起的房屋坍塌,受害人家庭有困难等等,政府可以给予相关的补助,让受害人度过难关。
如果有保险积极和保险公司协调,完成相关赔付。
然后还要不断根据房屋坍塌的处理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不断加强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各部门的合作,保证房屋质量,杜绝以后发生此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李明柏与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李明柏与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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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元区房子拆迁,因房屋质量问题索赔的案例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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