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苏轶峰律师在办理李某某寻衅滋事等发回重审一案中,通过确定寻衅滋事(接电)一案的时间点,辩护寻衅滋事超过了追诉时效,成功将这一起寻衅滋事罪去掉!
现将苏轶峰律师在此案中的主要辩护观点呈上,供互相探讨研究!
一、该事发生于2007年,刑法当时还没有将恐吓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所修订,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这起寻衅滋事案早已过了追诉时效。
本案发生于2007年4月30日之后,当时没有人报案,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问题,现已超过追诉时效。
苏轶峰律师在二审卷中,发现原一审法院对这一起寻衅滋事也有疑义,并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材料:公诉机关认定该案的案发时间为2007年3、4月份,如果该案发时间为2007年4月30,而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犯罪集团第一次犯罪事实的案发时间为2005年4月29日是,两次案发间隔时间超过2年之内,这并不符合关于恶势力犯罪,被告人2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的规定。公诉机关应明确李某某寻衅滋事的具体案发时间。
发回重审一审的庭审过程中,苏轶峰律师要求公诉机关明确这一起案件的具体案发时间,公诉人支支吾吾,最后也没有办法明确。
苏轶峰律师提出景区接电,应该是2007年5月份之后,因为景区是从2007年4月30日才承包的,不可能还没有承包经营就接电;而且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材料显示的时间也是2007年5月份的。
最后发回重审法院没有认定这一起寻衅滋事罪,而是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将这起事实放到违法事实中去了!
法律分析: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有用。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主要作用是:
1、寻找对你有利的信息,使你得到轻判。
2、起到与家人沟通的桥梁,嫌疑人从案发被拘留到送往开庭前是无法见到自己家属的,也没法沟通的,律师通过会见,可以起到桥梁作用。
3、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灌输对你有利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须有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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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怀集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寻衅滋事罪案例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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