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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青海征地补偿标准

谭深杰律师

谭深杰律师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刑事辩护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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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青海征地补偿标准

一、青海征地补偿标准

一、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

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勘探开发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征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建设征(占)用土地的,对被征(占)用土地单位的补偿安置,均执行本规定。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除需要由呼伦贝尔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以外,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用管理工作。农牧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第四条 征(占)用土地,应当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征(占)用土地,应当根据使用年限、资源情况进行补偿。

第五条 属征收土地的,用地者应向土地所有者可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上资源、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基本农田(草牧场)建设补偿费等费用。属临时征(占)用土地的,用地者应当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使用期限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种植物、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用地者不负责复垦的,还应当交纳土地复垦费。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被征(占)用土地单位缴纳补偿费;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补偿标准,经测算每亩天然草场的平均年产值为200元。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平均年产值12倍计算。

2.基本草牧场建设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的20倍计算。

3.征(占)用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4%计算缴纳。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

1.石油勘探开发等临时用地,按平均年产值逐年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缴纳。勘探井场的临时用地按15亩进行复垦,油区内输油管道按5米宽计算复垦面积。

2.草原养护费:

(1)地表浅层勘探造成草原植被毁灭性破坏的作业面积,草原养护费按每平方米2元缴费。

(2)地表浅层勘探未造成草原植被毁灭性破坏的作业面积,草原养护费按每平方米1元缴纳。

3.植被恢复费。包括草籽费40元亩,整地费40元亩,播种施肥费50元亩,管护费20元亩,总计150元亩。

4.土地复垦费1000-5000元亩。

5.勘探井场每口井补偿标准:

(1)草原养护费按每口井占地15亩(10000平方米)2万元。

(2)植被恢复费按每口井占地15亩(10000平方米)2250元。

(3)土地复垦费按每口井占地15亩(3000元亩)4.5万元。

6.采油废井按勘探井计算。

(三)其它用地补偿标准:

1.地震炮眼每个综合补偿费10元,小折射炮点回填劳务费每个2元。

2.施工铺设地下管线,破土开槽宽度在1米以内的按每延长米0.1元:破土开槽宽度在1米以上的按每延长米0.2元缴费。

3.修建临时地上建筑物等其它临时施工,按2元平方米缴费。

4.施工对草原造成污染的,按污染面积5元平方米缴费。

5.在草原上临时作业车辆,应按照草原监理部门指定的临时路线行驶,并按照临时道路距离缴纳草原养护费300元千米,不按照指定路线行驶,随意碾压造成草原破坏的,按20元车次缴纳草原养护费。

第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项目、内容,在征(占)用土地时,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确定。

第八条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与国家的其他省份一样在对待国家征地的事项,会非常严格地计算补偿给公民损失土地的部分,而公民们在了解到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应该注意到,所有的标准都是政府经过日常的调查和计算得出的,一般只会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以便公民的损失可以尽可能挽回。

二、青海省草原补偿费标准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征地应当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区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现状给予补偿,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现上调的趋势。

【法律依据】《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第二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费、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

三、青海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1、林木补偿标准:

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西宁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西宁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西宁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征地应当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区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现状给予补偿,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现上调的趋势。

【法律依据】《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第二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费、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

六、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全省共落实天然草原禁牧2.45亿亩,草畜平衡2.29亿亩,牧草良种补贴450万亩,生产资料综合补贴17.2万户,核减超载牲畜570万羊单位,天然草原基本实现草畜平衡。

监测显示,牧区六州天然草原平均产草量比政策实施前提高2.5个百分点,植被盖度提高3.4个百分点,植被高度提高5.9个百分点。

实践证明,草原补奖政策是一项社会认同、群众称赞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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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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