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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拆迁补偿协议怎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流程

贾波涛律师

贾波涛律师

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侵权

贾律师秉承“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征拆法律服务。他注重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法律风险和权益保障,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摘要:本文介绍法律咨询拆迁补偿协议怎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流程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注意事项,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流程,签了拆迁协议后应该拿到什么手续,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签订流程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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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拆迁补偿协议怎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流程

一、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流程

法律主观: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流程是: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作出决议,签订补偿协议书。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签了拆迁协议后应该拿到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法律分析: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意以下内容:

主体不符不签,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

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流程是:

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作出决议,签订补偿协议书。

一、政府征地村民不同意怎么办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

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

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二、征地需要什么手续

征地需要的手续有:

发布拟征地通告;

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三、征收农村土地程序规定

征收农村土地程序规定如下,1、征地情况通报;

2征地调查确认;

3、征地情况函告;

4、征地听证通知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土地所在村组的征地情况张贴告知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会,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讨论补偿对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许可安置方式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流程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流程是:

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作出决议,签订补偿协议书。

一、政府征地村民不同意怎么办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

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

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二、征地需要什么手续

征地需要的手续有:

发布拟征地通告;

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三、征收农村土地程序规定

征收农村土地程序规定如下,1、征地情况通报;

2征地调查确认;

3、征地情况函告;

4、征地听证通知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土地所在村组的征地情况张贴告知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会,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讨论补偿对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许可安置方式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签订流程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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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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