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诉。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起诉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诉讼做法是:
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必须注意一下内容:
(一)列出被拆迁房屋属性及所在位置
XX区旧改拆迁办公室:
XX有限公司于XX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XX号,公司主要经营XX,公司场地于XX年与XX租用,面积XX亩,公司经营了XX年,解决了XX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
公司场地现存XX, 我们公司经营场地属于XX区旧改范围内,属被拆迁单位,我们单位对拆迁完全同意,坚决支持,只要求拆迁办对公司被拆迁的各项补偿要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地补偿,以免造成我公司的太大损失就行了。
(二)列出被拆迁房屋本身的金额价值
1、我公司经营场地XX亩,原来是一块XX地,后来我们填土平整XX立方,每立方花了XX元,共花了XX元。
2、在场地内建设配套设施:
XX花了XX元;
花了XX元;
XX花了XX元;
XX共XX花了XX元;
元。
(三)列出除被拆迁房屋外的附属价值物品的金额价值
1、现公司场地上存放的XX花了XX元;
共XX吨要搬迁,装车费、运输费每吨共需XX元,共需XX元。
2、我们公司经营有效期还有XX年,现公司场地被拆迁后,我们还要找地租用经营,估计要用XX个月的时间才能找到地,在找地期间,公司XX名合同工每人每月要发放生活费XX元,XX个月共要发放生活费XX元。
3、公司砖铁结构房XX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XX元,计XX元,简易房XX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XX元,计XX元;
围墙XX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XX元,计XX元;
铁门XX个XX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XX元,计XX元。
公司房产评估价共计XX元。
以上XX项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共XX元。
为了让我公司继续保持正常营业,特申请贵办派人深入调查核实、评估,给我们合情合理地补偿,恳请审批! 特此申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可诉的,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
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政府请求调解。
一、强拆行政诉讼时效规定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强拆决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从知道强拆行为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服征地补偿方案可否直接提起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安置诉讼管辖法院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与补偿条例》。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可诉的,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
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政府请求调解。
一、强拆行政诉讼时效规定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强拆决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从知道强拆行为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服征地补偿方案可否直接提起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安置诉讼管辖法院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与补偿条例》。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诉讼做法是:
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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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是否可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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