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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拆迁合肥市安置房补偿新标准,没有开工通知,或者实际开工时间不明时,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呢?

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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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企业拆迁

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摘要:本文介绍2018拆迁合肥市安置房补偿新标准,没有开工通知,或者实际开工时间不明时,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呢?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开工令早于施工许可证时间可否,工程合同没写开工日期有效吗,怎么认定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工程开工日期如何确定,没有开工日期的合同有效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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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拆迁合肥市安置房补偿新标准,没有开工通知,或者实际开工时间不明时,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呢?

一、没有开工通知,或者实际开工时间不明时,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呢?

没有开工通知,或者实际开工时间不明时,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呢?

二、工程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

开工报告的日期只能在许可证的日期当天或之后而不能在前,且相距不能太久。

开工报告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进场申报的,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申报,所以在程序上必须要有了施工许可证以后方能正式开工。

在做工程资料时,若开工报告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上的时间会导致工程资料不过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开工令早于施工许可证时间可否

法律分析:

施工合同没写施工日期,不一定无效。

合同的其他内容明确的,未约定日期的,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或根据相关条款、行业惯例等推算日期,合同的效力仍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四、工程合同没写开工日期有效吗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开工的日期是以合同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

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以监理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为开工日期。

一般开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点,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发出开工通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达到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五、怎么认定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开工的日期是以合同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

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以监理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为开工日期。

一般开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点,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发出开工通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达到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六、没有开工日期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

开工报告的日期只能在许可证的日期当天或之后而不能在前,且相距不能太久。

开工报告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进场申报的,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申报,所以在程序上必须要有了施工许可证以后方能正式开工。

在做工程资料时,若开工报告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上的时间会导致工程资料不过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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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8拆迁合肥市安置房补偿新标准,怎么认定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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