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土地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土地确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行政纠纷。
一、土地确权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通常出现在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多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
二、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一方侵犯另一方土地权益的行为所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可能涉及非法占有、使用、处分他人土地,或者妨碍他人行使土地权利等行为。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问题,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这类纠纷通常出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涉及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土地行政纠纷
土地行政纠纷是指因土地行政管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处罚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这类纠纷通常涉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土地纠纷类型多样,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权益。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主观:
土地纠纷 种类较多,主要可以分为:
土地权属争议(其中又可分为 土地所有权 争议和 土地使用权 争议)、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和土地相邻关系争议。
法律客观: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要根据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确定纠纷的性质。
如果双方是个人或企业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则属于民事纠纷。
如果合同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动迁等,则属于行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法律分析:
土地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有: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调处。
当事人对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未经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
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土地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有: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调处。
当事人对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未经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
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主观:
土地纠纷 种类较多,主要可以分为:
土地权属争议(其中又可分为 土地所有权 争议和 土地使用权 争议)、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和土地相邻关系争议。
法律客观: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1、土地纠纷类型有哪些
2、土地纠纷类型有哪几种
3、土地纠纷类型分为哪几种
4、土地纠纷类型包括哪些
5、土地纠纷的定义
6、土地纠纷属于哪类案件
7、土地纠纷是什么纠纷
8、土地纠纷内容
9、土地纠纷属于什么法
10、土地纠纷有哪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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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纠纷类型,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原则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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