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35000元亩,林(草)地补偿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高速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的生命动脉,近几年,国家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建成七纵三横的公路运输网络,其中,甘肃省是西北地区公路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按照设计规划需要对建设区域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用,那么,甘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m2、砖木房500—650元m2、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m2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000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铁路回收地补偿标准。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等补偿)。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综合补偿标准(5年期限)为17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
2、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林草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上补偿标准,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关于甘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问题,根据相关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对拟征收土地按照征收期限进行分类,对每一类土地不同的性质、农林作物生产产值、移栽损毁的价值,包括土地上线路设施、建筑物和居民、所在单位的搬迁费用等都明确了具体的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新的 征地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 征收集体土地 的补偿标准执行;
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高速征地补偿标准:
市区一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
二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
三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
四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
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
其中,市区一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原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甘肃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甘政发〔2017〕17号《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内容: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附: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
第十五条征收、征用、占用各类林地的补偿标准:
(一)占用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60%支付。
(二)占用用材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70%支付。
(三)占用防护、特种用途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75%支付。
(四)占用经济林的林地补偿费,按该经济林成熟期3年平均产值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五)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价值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占用、征收、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第十六条征收、征用、占用各类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
(一)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二)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三)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四)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15%支付。
(五)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六)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甘肃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甘政发〔2017〕17号《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内容: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附: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
第十五条征收、征用、占用各类林地的补偿标准:
(一)占用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60%支付。
(二)占用用材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70%支付。
(三)占用防护、特种用途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75%支付。
(四)占用经济林的林地补偿费,按该经济林成熟期3年平均产值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五)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价值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占用、征收、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第十六条征收、征用、占用各类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
(一)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二)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三)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四)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15%支付。
(五)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六)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
征收、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法律主观:
新的 征地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 征收集体土地 的补偿标准执行;
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甘肃土地复垦标准最新文件
2、甘肃土地复垦标准最新规定
3、甘肃土地复垦标准最新消息
4、甘肃省土地复垦费标准
5、甘肃省拆旧复垦政策
6、甘肃省最新土地补偿标准
7、甘肃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8、甘肃省2021年土地新政策
9、甘肃省农田征收补偿标准2019
10、甘肃省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土地复垦标准最新,甘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甘肃土地复垦标准最新,甘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