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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政策 坟地,土地承包前老坟地的处理政策有哪些

杨国雷律师

杨国雷律师

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摘要:本文介绍土地使用政策 坟地,土地承包前老坟地的处理政策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坟地占地的规定,坟墓占用土地怎么处理,农村土地埋坟有关规定,农村坟地用地规定,农村老坟地有关法律规定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土地使用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坟地,土地承包前老坟地的处理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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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政策 坟地,土地承包前老坟地的处理政策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前老坟地的处理政策有哪些

土地承包前老坟地的处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老坟地的迁移或保留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老坟地若位于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禁止建造坟墓的区域,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但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除外。

二、老坟地迁移的补偿

根据相关政策,老坟地迁移时,砖砌或水泥结构的坟墓、骨坛以及已下葬的墓地土坟等,会按照每穴或每个进行补偿。大型、豪华的墓地则另行协议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会根据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确定。

三、老坟地占地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坟。如果违反规定,在耕地上建造坟墓,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前老坟地的处理政策涉及迁移或保留、迁移补偿以及占地法律责任等方面。具体执行时,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细致操作。

二、农村坟地用地规定

有关农村墓地的法律规定如下:

1、规定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必须经过批准;

2、对修建坟墓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

3、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规定;

4、规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要建立公益性公募的话,需要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农村建设公墓,属于公益性的公墓,不收取费用。

根据规定,建立公墓,要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建设。

农村的公益性公墓,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农村坟地占地的规定

坟墓占用土地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或报相关部门处理。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罚款。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坟墓占用土地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五、农村土地埋坟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六、农村老坟地有关法律规定

有关农村墓地的法律规定如下:

1、规定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必须经过批准;

2、对修建坟墓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

3、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规定;

4、规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要建立公益性公募的话,需要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农村建设公墓,属于公益性的公墓,不收取费用。

根据规定,建立公墓,要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建设。

农村的公益性公墓,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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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使用政策 坟地,农村土地埋坟有关规定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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