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征地单独选址规定主要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条件、报批流程以及征地流程。以下是对这些要点的详细解答:
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条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这些项目通常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认定时需注意,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而城市和村镇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工程用地,以及开发区、工业区、学校、市场等用地,则不应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二、单独选址土地报批流程
单独选址土地报批流程包括多个环节,需要准备一系列报批材料,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县国土局用地审查意见、项目批准或备案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等。同时,还需满足一系列办理条件,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已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已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等。这些条件和材料的准备都是为了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征地流程
征地流程包括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环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还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组织实施。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征地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征地单独选址规定涉及项目用地条件、报批流程以及征地流程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3号令)
二、申报资料
(一)文字资料
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
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三)其他要求
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
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
四、程序
1、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市局收到报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审查完毕后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4、接到批文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供地审批。
法律分析: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经批转方可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法律分析: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
能源建设项目;
交通建设项目;
水利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
能源建设项目;
交通建设项目;
水利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3号令)
二、申报资料
(一)文字资料
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
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三)其他要求
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
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
四、程序
1、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市局收到报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件审查完毕后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4、接到批文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供地审批。
1、单独选址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流程
3、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条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5、单独选址类项目用调整规划吗
6、征地单独选址规定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图
8、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招拍挂吗
9、单独选址项目手续办理流程
10、单独选址用地规划条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独选址项目能否不征地,征地单独选址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单独选址项目能否不征地,单独选址项目的规定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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