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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武汉市拆迁安置补偿价,临时用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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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武汉市拆迁安置补偿价,临时用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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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武汉市拆迁安置补偿价,临时用地收费标准

一、临时用地收费标准

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支付还耕费。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不同的有关于土地使用的问题,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所补偿的费用是不同的,那么我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接下来就带大家来看看不同情况下,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定义

指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的费用。

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

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综合地类每年2500元亩包干。

二、临时用地青、鱼苗补偿费标准

(一)蔬菜类:1500元亩。

(二)粮、棉、油类:1000元亩。

(三)果树及其它类:3-6年果树80元棵,7年果树以上30元棵,新植果树20元棵,杂灌木丛400元亩。

(四)树木类:

1、常绿树:直径3cm以下25元棵,直径3-5cm

60元棵,直径6-8cm80元棵,直径9-12cm120元棵,直径13-16cm160元棵,直径17cm以上180元棵。

2、落叶树:直径5cm以下20元棵,直径5-8cm35元棵,直径9-12cm55元棵,直径13-16cm75元棵,直径17cm以上80元棵。

3、上述树木直径以地面高度处为准,5cm 以下常绿树1600元亩,落叶树

1400元亩;对自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行补偿;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偿。

(五)苗圃和花卉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六)养殖水面:

1、精养鱼池:2000元亩;

2、一般鱼池:1500元亩;

3、自然湖面:300元亩;

4、苗种池:2500元亩。

三、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及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标准:800元个。

(二)猪圈、牛棚、厕所80元平方米。

(三)大棚补偿标准:水泥30元平方米,钢架20元平方米、木架10元平方米。

(四)护菜(鱼)棚:砖混140元平方米,砖木100元平方米,其它24元平方米。

(五)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按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武价房[2005]11号文件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区房产管理局评估价执行。

五、线路阀室永久性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5]1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48、149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占或邻近耕地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其它土地补偿费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被占或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参照临时用地标准执行。

永久性用地年产值标准、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及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勘丈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武汉市西气东输淮武支线管道工程统征包干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淮武支线管道工程(东西湖段)临时用地补偿费、青鱼苗及有关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业主单位付给沿线办事处(园区),沿线办事处(园区)负责组织落实到有关权利人。

(二)淮武支线管道工程(东西湖段)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以经各方认可并经区国土资源(规划)局确认的土地勘测定界结果为补偿依据。青(鱼)苗种类、数量和地面附着物、房屋等建构筑物以经各方认可的调查结果为补偿依据,补偿到位后,办事处(园区)

负责在项目实施前抽干渔池。调查范围外发生的补偿费用由业主或施工单位根据本文规定的标准据实对有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三)涉及修建阀室永久性用地补偿费用由区国土资源(规划)局直接拨付给沿线办事处(园区),沿线办事处(园区)按省、市规定支付给有关权利人。

(四)沿线办事处(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淮武支线管道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安置好沿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确保淮武支线管道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临时用地使用费收取规定?

法律分析: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农村村民建房不收取费用(占用耕地应收取耕地占用税)2、乡镇、村企业占地、乡镇村公益建设、公共设施应收取:

(1)土地管理费:

未利用地1元/平方米,农用地2元/平方米(见国土资源局收费许可证)(2)土地开垦费:

15元/平方米(见国土资源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临时用地使用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

临时用地补偿指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的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综合地类每年2500元/亩包干。

二、临时用地青、鱼苗补偿费标准

(一)蔬菜类:

1500元/亩。

(二)粮、棉、油类:

1000元/亩。

(三)果树及其它类:

3-6年果树80元/棵,7年果树以上30元/棵,新植果树20元/棵,杂灌木丛400元/亩。

(四)树木类:

1、常绿树:

直径3cm以下25元/棵,直径3-5cm 60元/棵,直径6-8cm80元/棵,直径9-12cm120元/棵,直径13-16cm160元/棵,直径17cm以上180元/棵。

2、落叶树:

直径5cm以下20元/棵,直径5-8cm35元/棵,直径9-12cm55元/棵,直径13-16cm75元/棵,直径17cm以上80元/棵。

3、上述树木直径以地面高度1.2m处为准,5cm 以下常绿树1600元/亩,落叶树 1400元/亩;对自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行补偿;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偿。

(五)苗圃和花卉类: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六)养殖水面:

1、精养鱼池:

2000元/亩;

2、一般鱼池:

1500元/亩;

3、自然湖面:

300元/亩;

4、苗种池:

2500元/亩。

三、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及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标准:

800元/个。

(二)猪圈、牛棚、厕所80元/平方米。

(三)大棚补偿标准:

水泥30元/平方米,钢架20元/平方米、木架10元/平方米。

(四)护菜(鱼)棚:

砖混140元/平方米,砖木100元/平方米,其它24元/平方米。

(五)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按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武价房[2005]11号文件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区房产管理局评估价执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价格

临时占用不同类型土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平均每亩补偿5.3-15.6万元,基本农田平均每亩补偿5.8-15.6万元,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分析

1、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临时占用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临时占用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临时占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拓展延伸

探究临时用地的成本如何影响项目预算?

临时用地的成本对项目预算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临时用地的费用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总成本。

高昂的临时用地费用可能导致项目预算超支,增加财务压力。

临时用地费用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其他方面的预算削减,例如人力资源、材料采购等,可能影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此外,临时用地的费用也会间接影响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率。

因此,在项目策划阶段,需要仔细评估临时用地费用,并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成功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对项目的预算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不同类型的土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在项目策划阶段需要仔细评估临时用地费用,并合理安排预算。

高昂的临时用地费用可能导致项目预算超支,增加财务压力,同时可能影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因此,合理评估和安排临时用地费用,对于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和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临时用地的费用是多少?

临时占用不同类型土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平均每亩补偿5.3-15.6万元,基本农田平均每亩补偿5.8-15.6万元,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分析

1、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临时占用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临时占用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临时占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拓展延伸

探究临时用地的成本如何影响项目预算?

临时用地的成本对项目预算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临时用地的费用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总成本。

高昂的临时用地费用可能导致项目预算超支,增加财务压力。

临时用地费用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其他方面的预算削减,例如人力资源、材料采购等,可能影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此外,临时用地的费用也会间接影响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率。

因此,在项目策划阶段,需要仔细评估临时用地费用,并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成功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对项目的预算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不同类型的土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在项目策划阶段需要仔细评估临时用地费用,并合理安排预算。

高昂的临时用地费用可能导致项目预算超支,增加财务压力,同时可能影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因此,合理评估和安排临时用地费用,对于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和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临时用地征地费用标准

法律分析: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农村村民建房不收取费用(占用耕地应收取耕地占用税)2、乡镇、村企业占地、乡镇村公益建设、公共设施应收取:

(1)土地管理费:

未利用地1元/平方米,农用地2元/平方米(见国土资源局收费许可证)(2)土地开垦费:

15元/平方米(见国土资源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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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05年武汉市拆迁安置补偿价,临时用地的费用是多少?

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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