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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 司法裁判规则,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五)

张振律师

张振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摘要:本文介绍征地补偿款分配 司法裁判规则,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五)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相关内容,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征地补偿款分配
征地补偿款分配 司法裁判规则,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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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 司法裁判规则,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五)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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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2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观点解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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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本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观点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26、参考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由现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不以签订合同时的家庭成员为限——曹某某、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依据,以固定农户承包相应土地亩数确定。但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在农户内部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且不以签订合同时农户现有家庭成员为限。农户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该死亡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和后果,但相关遗产数额仅以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资金、付出劳动即将取得之情形为限,不包括死亡后承包土地新产生的流转收益。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张某甲作为2004年某村土地确权之后的新生儿是否有权享有土地流转收益;二是张某已去世后,其原先享有的土地流转收益份额如何分配。

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该条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作为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情况作出规定,仅需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可。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农户作为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固定每户应当承包的土地亩数。同时,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在农户内部,每一个家庭成员均有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流转收益权利主体的确定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该农户实际家庭成员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据此,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且系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规定强调的是村民人人有份、农村福利性及生活保障性,是集体成员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在此前提下,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衍生出的土地流转收益亦应当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家庭的全部成员共同享有。    

三、家庭成员去世后其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继承问题

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的农户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承包权转移问题,也即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直至承包合同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的原则,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的,其生前依法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因此,家庭成员死亡的,其个人生前承包所得收益可依照继承法予以继承,但仅以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资金、付出劳动即将取得之情形为限,并不包括其死亡后承包土地新产生的流转收益。

本案中,张某乙之父张某己已于2011年死亡,其生前所获土地流转收益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死亡后新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再作为遗产予以继承,而是分摊在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里,也就是由这一户包括张某甲在内的剩余在册人口享有。现双方产生争议的是张某己死亡五年后的土地流转收益问题,该收益与张某己无关。

【案例文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1238号

27、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承包的,合同无效——张德俊等诉安溪县祥华乡F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讨论通过。未经法定程序承包的,合同无效。

【案例文号】:(2013)安民初字第2719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8、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总额的确定后,成员有要求分割特定份额的权利

【观点解析】:

对于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总额的确定,属政府或自治组织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内容,村民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一旦补偿款总额确定下来,则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每名成员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要求分割特定份额的请求权,村民小组是以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接受和分配征地补偿款,在此过程中村民小组与村民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村民小组未给村民分配补偿款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立案

29、原告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同时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只要其他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全案不予受理——刘某豪、刘某颖与渝水区袁河办郑家管理处苍木坑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Ⅰ、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由于未涉及明确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在原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请只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全案不予受理。

Ⅱ、对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是确定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必然审查的内容。对原告提出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问题,可以在审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中进行审查,但无须单独做出判项。

【裁判结果】:

再审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表述的含义应是指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原告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分配补偿费诉请的前提。该表述并不能推导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对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审查的结论,也不能推导出村民小组对其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有异议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类案件的结论。相反,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必然审查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由于未涉及明确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本院亦在2019年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中提出了对当事人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不予受理的参考意见。但在当事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案中,刘某豪、刘某颖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苍木坑村小组向刘某豪、刘某颖支付征山征地分配款71,800元,该项诉讼请求明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刘某豪、刘某颖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提出的司法救济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问题,可以在审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进行审查,但无须单独做出判项。一、二审裁定以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进而全案驳回起诉错误,刘某豪、刘某颖该项再审申请理由和请求可以成立。    

【案例文号】:(2020)赣民再38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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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由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

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

法律分析: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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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款分配 司法裁判规则,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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